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2015年度“气尘合治”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2015年度“气尘合治”工作考核办法
为稳步推进我市“气尘合治”工作,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14〕161号)、《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金委办发〔2014〕66号)、《兰溪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4-2017年)》(兰政办发〔2014〕164号)、《兰溪市大气污染防治蓝天行动方案》(兰政办发〔2015〕66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市“气尘合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14家)。
(二)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
二、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自查总结和市“气尘合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尘合治”办)组织检查考评相结合。
(一)自查总结。各职能部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考核要求,对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11月底前将本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气尘合治”办。自查报告应包括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同时按照考评内容准备“气尘合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资料档案备查。
(二)市“气尘合治”办组织检查考评。年终在各成员单位自查自评基础上,由市“气尘合治”办牵头,会同市考核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评分表》,进行集中考核评分,通过现场考核、查对资料、听取汇报等形式,结合对日常工作的核定进行汇总评分。
(三)通报考核结果。考评结果报市“气尘合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三、考核内容
(一)基本分项目(30分)
制定并细化本部门、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8分,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2分;做好年度气尘合治工作任务中各类档案资料收集5分,按时上报月度工作进展5分;及时完成市气尘合治办督查工作任务1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督查整改情况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二)指标体系项目(70分)
对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评估考核内容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各项指标的分值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3)
对各职能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清洁能源、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有机废气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控制、绿色出行、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禁售禁燃、垃圾禁焚、农业农村废气整治、保障措施等11项指标。(各项指标的分值和计分方法详见附件4)。
(三)加、减分事项
1.特色工作:受省、金华市表彰或被省、金华市推广的典型经验加5分或3分(以在相关层次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相关推广文件等为依据);被同级或上级媒体曝光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相应的扣除3分或5分,曝光后及时整改到位的则不扣分。
2.信息报送:每个单位要求完成每年信息报送5条任务,每采纳一条得0.5分,最高5分。信息报送一年少于5条的,则每少一条扣除0.5分。
3.按时完成市“气尘合治”办下达的临时性工作,加3~5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评估考核意见经市“气尘合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与《兰溪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办法》(兰委办〔2015〕80号)、《兰溪市2015年度镇乡(街道)、机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工作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兰委办〔2015〕60号)相结合,评估考核结果列入各职能部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党政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各职能部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纳入市级部门年度综合考核。
(二)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委市政府予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并予以督促;环保部门暂停该辖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该职能部门、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市“气尘合治”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
1.镇乡(街道)(灵洞、诸葛除外)指标体系项目评分表
2.灵洞乡、诸葛镇指标体系项目评分表
3经济开发区指标体系项目评分表
4.“气尘合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标体系项目评分表
附件1
镇乡(街道) (灵洞、诸葛除外)指标体系项目评分表(指标分值70)
序号 | 指标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1 | 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 | 20 | 完成年度淘汰任务计2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20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 |
2 | 禁燃区“五炉”和非禁燃区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 | 20 | 完成年度淘汰任务计2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20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 |
3 | 烟花爆竹禁燃 | 10 | 严格执行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2015年底前,在辖区禁燃范围内实施烟花爆竹禁燃并发布禁燃通告,计5分,否则计0分。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长效监管机制计5分,否则计0分。发现1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处置不到位的扣0.1分,最高扣5分。 |
4 | 绿化造林 | 5 | 完成年度造林任务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 |
5 | 主要道路扬尘控制 | 5 | 对各镇乡按照自定方案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的,按照督查情况进行考核。 |
6 | 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农业氨污染控制 | 5 | 依据农林局核定数据,计算各镇乡街道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满足工作要求计2.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2.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完成测土配方年度任务计1.5分;否则计0分。完成有机肥商品推广年度任务计1.0分;否则计0分。禁止所属区域野外焚烧秸秆,发现1例违规焚烧秸杆,扣0.1分,最高扣5分。 |
7 | 采矿粉尘和废弃矿井治理 | 5 | 随机抽查各镇乡、街道露天采石场,被抽查的露天采石场全部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管理规范》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的计2.5分,否则计0分;完成废弃矿井年度治理任务的计2.5分,否则计0分。 |
备注:“气尘合治”考核分数列入《兰溪市2015年度镇乡(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办法》,占比分数为总分300分中的6分。
附件2
灵洞乡、诸葛镇指标体系项目评分表(指标分值70)
序号 | 指标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1 | 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 | 10 | 完成年度淘汰任务计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 |
2 | 禁燃区“五炉”和非禁燃区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 | 10 | 完成年度淘汰任务计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 |
3 | 烟花爆竹禁燃 | 10 | 严格执行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2015年底前,在辖区禁燃范围内实施烟花爆竹禁燃并发布禁燃通告,计5分,否则计0分。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长效监管机制计5分,否则计0分。发现1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处置不到位的扣0.1分,最高扣5分。 |
4 | 绿化造林 | 5 | 完成年度造林任务计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 |
5 | 主要道路扬尘控制 | 15 | 对按照自定方案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的,按照督查情况进行考核。 |
6 | 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农业氨污染控制 | 5 | 依据农林局核定数据,计算各镇乡街道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满足工作要求计2.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2.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完成测土配方年度任务计1.5分;否则计0分。完成有机肥商品推广年度任务计1.0分;否则计0分。禁止所属区域野外焚烧秸秆,发现1例违规焚烧秸杆,扣0.1分,最高扣5分。 |
7 | 采矿粉尘和废弃矿井治理 | 15 | 随机抽查2个以上露天采石场,被抽查的露天采石场全部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管理规范》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的计5分,否则计0分;完成废弃矿井年度治理任务的计10分,否则计0分。 |
备注:“气尘合治”考核分数列入《兰溪市2015年度镇乡(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办法》,占比分数为总分300分中的6分。
附件3
经济开发区指标体系项目评分表(指标分值70)
序号 | 指标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1 | 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 | 15 | 完成年度淘汰任务计1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 |
2 | 禁燃区“五炉”和非禁燃区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 | 25 | 完成年度淘汰任务计2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25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 |
3 | 主要道路扬尘控制 | 10 | 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的,按照督查情况进行考核。 |
4 | 工业垃圾禁焚 | 10 | 制定出台工业垃圾禁焚监管机制,并建立举报制度,计5分,否则计0分。落实片区专人监管,计5分,否则计0分。发现1例违规焚烧垃圾,扣0.1分,最高扣5分。 |
5 | 烟花爆竹禁燃 | 10 | 严格执行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2015年底前,在辖区禁燃范围内实施烟花爆竹禁燃并发布禁燃通告,计5分,否则计0分。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长效监管机制计5分,否则计0分。发现1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处置不到位的扣0.1分,最高扣5分。 |
附件4
“气尘合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标体系项目评分表(指标分值70)
一、发改局
序号 | 指标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1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创建 | 10 |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5分,完成年度创建目标计5分,未完成计0分。 |
2 | 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 | 35 | 编制禁燃区和非禁燃区“五炉”淘汰整治方案,并制定年度淘汰改造计划,并报金华市发改委备案得10分;完成金华下达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年度淘汰改造目标任务的计25分,完成年度目标80%以上的按完成比例乘以25计分,低于80%的计0分。 |
3 | 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 | 15 | 2015年底前,经济开发区有效范围内和江南高新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全面推进浙能电厂供热项目前期工作和协鑫女埠工业园A区集中供热项目,完成园区集中供热年度目标计10分;完成开发区锅炉煤改气年度目标计5分,无改造任务的,分值计入园区集中供热;未按计划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分值计分;完成年度目标低于80%计0分。 |
4 | 清洁能源发展 | 10 | 2015年底前,全年天然气年供应量力争达到3000万方左右,实现全市城市供气管网全覆盖。完成清洁能源发展年度目标计1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年度目标低于80%计0分。 |
二、环保局
序号 | 指标内容 | 分值 | 考核标准 |
1 | 实施脱硫脱硝工程 | 10 | 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年度减排任务的要求,完成脱硫、脱硝改造年度治理项目任务。完成年度任务计10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10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 |
2 | 控制工业烟粉尘 | 10 |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业企业烟粉尘治理年度任务。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的,计8分;未按时完成的,按完成比例乘以8计分;完成比例低于80%计0分。重点工业企业与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率达到95%,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计2分,否则计0分。 |
3 |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 5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兰溪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anxishi/20210603/24482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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