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通告(2015年第1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浙江省定价目录>相关工作的通知》(浙价法〔2015〕74号)的文件精神,自2015年9月1日起,民爆器材、一般道路车辆救援、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等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决定。我局对本局2000年以来发布的不符合新定价目录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的结果,决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废止以下文件:
1、《关于市区违章停放机动车拖曳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兰物价[2003]16号);
2、《关于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兰价法[2003]20号);
3、《关于我市城区建筑渣土、装潢垃圾清运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兰价法[2004]18号);
4、《关于核定民爆炸药临时供应价格的通知》(兰价法[200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