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粮食经营者: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市粮食在应急情况下的正常供应和粮食安全,现对我市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粮食库存重新核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和批发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执行必要和最低、最高粮食库存规定,切实履行国家法定义务。
2、最低粮食库存量按企业7天(个体工商户3天)正常经营量(必要库存量)的50%计算,最高粮食库存量按企业7天(个体工商户3天)正常经营量(必要库存量)的2倍计算。
3、当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粮食库存不得低于最低库存量;当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粮食库存不得高于最高库存量。
附件:必要和最低、最高粮食库存经营者核定名单
兰溪市粮食局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