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溪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救助水平,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五类对象:
第一类: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和麻风病人员;
第二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和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第三类:农村“三老”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农村获得金华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和二战期间细菌战后遗症—“烂脚病”患者;
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第五类:家庭年总收入扣除当年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人员(因病致贫人员)。
第四条 医疗费用救助范围。
(一)住院救助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可报销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补偿或社会救助(含商业保险补偿和单位补助)后,累计的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二)门诊救助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扣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后,累计的剩余医疗费用;
(三)一个自然年度是指当年的 日 至 。
第五条 医疗救助方式
(一)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麻风病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二)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补偿或社会救助后,按照不同对象给予不同比例救助,实行按费用救助。医疗费用已经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的,超出部分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算后再予以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殊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和支付渠道给予补助。具体病种按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卫生厅确定公布的范围执行。
第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住院救助
第一类对象:零起点救助,自负部分费用按100%予以救助;
第二类对象:零起点救助,自负部分费用按70%予以救助;
第三类对象:零起点救助,自负部分费用按60%予以救助;
第四类对象:自负部分费用超过1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60%予以救助;
第五类对象:自负部分费用超过2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50%予以救助。
以上五类对象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80000元。
(二)门诊救助
一类和二类对象给予门诊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其中集中供养对象以上年度末供养人数,按人均600元的标准一次性拨付供养机构统筹使用,超出部分由机构自负;其余对象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一次,全年每人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2000元。
(三)特殊病种门诊救助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儿童孤独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门诊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