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兰溪市遏制抢栽抢种抢建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兰溪市委办公室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遏制抢栽抢种抢建违法行为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项目顺利推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遏止我市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以下简称“三抢”)违法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把握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结合、齐抓共管”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严厉打击“三抢”违法行为,坚决遏止“三抢”违法行为蔓延势头,切实维护征地秩序,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二)工作目标。“三抢”违法行为蔓延势头得到全面遏止;严重“三抢”违法行为典型案件查处到位;“三抢”现象零增长,违法行为零收益。
二、规范操作,把握重点环节
(一)做好冻结通告发布。项目选址确定后,由征地部门会同镇乡(街道)第一时间发布冻结通告,明确规划用地内不得抢栽抢种抢建,并在通告中公布8890等“三抢”举报受理电话和镇乡(街道)相关电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通告发布前,各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必须严格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征地信息。
(二)加强抢栽抢种抢建行为认定。通告发布后,种植移栽林果苗及新增(建)构筑物视为“三抢”行为。通告发布前,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移栽苗木,多次多地突击移栽、用死树干嫁接活枝桠等行为经调查认定为恶意种植的,按抢栽抢种论处。
“三抢”行为认定由镇乡(街道)会同项目主体核实认定,疑难争议由“三抢”整治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参与认定。
(三)做好林果苗木及附着物证据固定。镇乡(街道)与项目主体要在发布通告的同时做好农作物、林果苗木及其他附着物现状的拍照、摄像等取证固定。取证资料一式三份,一份留存镇乡(街道),另两份分送“三抢”整治办公室备查。
三、严格政策,分类补偿处置
(一)对抢栽抢种抢建的林果苗木及其他附着物等,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