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兰卫生〔2016〕41号
兰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
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完善我市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功能,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工作水平,切实为辖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综合、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年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1.负责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局公卫科)、健康教育、预防接种、老年人健康管理(局公卫科)、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Ⅱ型糖尿病患者管理、结核病患者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局精卫办)、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九个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指导。
2.在卫计局的领导下,定期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及要求,深入基层开展业务技术指导(每季度一次),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收集上报项目进展相关报表信息,组织相关工作考核并进行反馈,加强质量控制。
二、市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负责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2.在卫计局的领导下,定期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工作计划及要求,深入基层开展业务技术指导(每季度一次),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收集上报项目进展相关报表信息,组织相关工作考核并进行反馈,加强质量控制。
三、市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1.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