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兰卫生〔2016〕55号
兰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开展2016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推动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原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2016年5月5日起进行2016年度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验对象
经我局执业登记注册,2016年7月23日前校验期满且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均须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校验手续。
二、提交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表》、《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处理、医疗广告发布、综合安全管理等。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六)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七)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八)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九)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材料。
三、申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