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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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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5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331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 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430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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