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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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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

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5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331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430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5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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