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溪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兰溪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1〕287号)、《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1〕65号)、《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编制细则》和《兰溪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水库、山塘、灌区、水闸、泵站、市域范围三江(兰江、金华江、衢江)堤防的巡查管护、防汛岁修以及市域范围河道的保洁、水文业务、农村饮用水等工程的运行维护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的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
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第四条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财政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已建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项目管理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核准制。
(三)属地管理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由工程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与管理。
(四)考核原则。市人民政府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的目标考核范围。根据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将本年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类筹措维修养护资金。
(一)国有公益性骨干水利工程:由上级财政补助和地方财政配套筹措。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性水利工程:按照“产权所有者筹资、绩效考核分类奖补”的形式筹措。
(三)农村水电站等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在经营收入中计提,专款专用。
第六条 维修养护资金重点用于承担防洪、排涝、灌溉等公益性任务的水库、山塘、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农村饮水、水文业务、防汛岁修、水利工程附属设施等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和应急修复,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型水库的维修养护和小型水库、重要山塘的巡查。水库维修养护主要包括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全监测设施、自动控制设施、运行调度系统、洪水测报系统、大坝电梯、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白蚁防治,防汛设施维护、安全鉴定以及必要的勘测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等。
(二)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及沿堤水闸等交叉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县级以上河道的日常保洁。堤防维修养护主要包括土方养护、堤顶、堤坡、前(后)戗堤、盘头、顺坝、防浪墙、消浪结构、安全监测系统、河道驳坎护岸、自然岸线、堤防绿化带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安全鉴定、零星加固、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河道保洁按《兰溪市河道保洁实施方案(试行)》(兰政发〔2013〕35号)执行。
(三)大中型水闸以及(二)所指堤防上的水闸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物料动力消耗、自动控制设施、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闸室清淤,白蚁防治,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
(四)大中型泵站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机电设备、辅助设备、泵站建筑物、检修闸、自备发电机组、自动控制设施的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以及安全鉴定、必要的勘测设计和质量监督检查监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