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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总局决定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
一、税务总局不定期公示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名单信息可以在税务总局机关网站查询。机动车企业包括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经销企业。机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一)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二)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的。
二、税务机关对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控对象,适时组织税收专项检查;
(二)加强日常风险管理,从严核实其报送的各种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