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兰溪市人民政府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兰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兰溪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上级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八八战略”为总纲,在中共兰溪市委领导下,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担当追赶”为新使命,以“沸腾兰溪”为新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创新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确保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谱写“一区一地一城”建设新篇章。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事项,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办理。
第七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及时完成市长交办的任务。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有关事项涉及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分管工作的,要主动同相关副市长(市长助理)商定。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自我加压、狠抓落实,切实维护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大力推进以政府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为重点的政府自身改革,以“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和部门信息共享为关键,加快形成“最多跑一次”的倒逼机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建立经济形势分析制度,加强预期引导,强化创新驱动,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十二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调整监管重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减灾能力,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治水、治气、治土,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全面提升绿色发展能力水平,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学法制度,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
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适时进行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完善。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制定前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本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或者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实施。
起草部门提请市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前,应先进行合法性初审。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签批或会签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金华市政府备案,并于30日之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强化执法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审查和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单位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事项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涉及乡镇、街道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法律顾问列席制度,并视情邀请部分与议题有关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列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根据“134”责任机制要求,认真分解落实重点工作责任,建立重点工作清单,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有清单、有督查、有考核、有问责等“四个有”的督促检查机制,清单化、联动式、全过程推动市政府各项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正确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拓宽政务公开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畅通互动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八条 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进一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四张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进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决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九条 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注,扩大公众参与。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依法积极稳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认真执行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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