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规定,兰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即日起组织开展2017年度兰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项
(一)兰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对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医疗和教育事业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
(二)兰溪市人民政府质量奖“贡献奖”(以下简称“贡献奖”):是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管理方法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包括各类组织中内设的部门、分厂、车间和班组等)和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的奖励。
二、申报范围及原则
在兰溪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产品生产(含农产品加工)、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医疗和教育事业的组织,在质量管理方法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包括各类组织中内设的部门、分厂、车间和班组等),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
申报工作遵循公开、自愿与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报基本条件
(一)“质量奖”(组织)
1.在兰溪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1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全市同行业或同类组织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6.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以集团名义申报的,其总部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其所有控股企业均要符合2~6项基本条件。
(二)“贡献奖”(团队)
1.团队所在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
2.团队应有质量管理方法创新,为所在组织提升质量水平、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创新成果可推广应用。
3.团队所在组织社会形象良好,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和诚信缺失不良记录。
(三)“贡献奖”(个人)。
1.在本市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8年以上。
2.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经营管理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大贡献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社会带来卓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管理实践或在本职岗位创新运用质量管理工具,研究成果已在相关领域应用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实践成果可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