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启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16〕45号)和《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发〔2016〕58号)等文件精神,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首批职能划转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房地产业、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等有关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现就首批划转的行政处罚划转事项通告如下:
一、职能划转和管辖区域
以下划转的行政职权,由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兰溪市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
(一)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44项,见附件,下同);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31项),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10项);
(四)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66项);
(五)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29项);
(六)行使风景名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13项);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2项);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共计7项)。
二、划转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首批划转的202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统一由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
三、其他事项
(一)职能划转后,除已立案且尚未结案的案件外,原业务主管部门对划转事项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二)涉及上述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废、立、改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告。
(三)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首批划转职能事项目录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5日
附件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首批划转职能事项目录
序号 | 权力基本码 | 权力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04901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
2 | 04902 |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3 | 04903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4 | 04904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5 | 04905 | 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遮盖路标、街牌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
6 | 04906 |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污损、毁坏,管理单位未能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
7 | 04907 | 设置或管理单位未能及时整修或者拆除污损、毁坏的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或者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
8 | 04908 |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
9 | 04909 |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10 | 04910 |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将废弃物向外洒落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11 | 04911 |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未按依法批准要求设置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12 | 04912 |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未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未及时修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户外设施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13 | 04913 | 饮食业经营者和其他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未单独收集、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4 | 04914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清运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 |
15 | 04915 |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堆放到指定地点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16 | 04916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未保持整洁、完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17 | 04917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除剩余建筑垃圾、平整场地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
18 | 04918 | 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19 | 04919 | 作业单位对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处理,并未清洗作业场地,随意堆放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20 | 04920 |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21 | 04921 | 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 |
22 | 04922 | 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23 | 04923 |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按标准设置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24 | 04924 | 各类船舶、码头未设置与垃圾、粪便产生量相适应的收集容器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25 | 04925 | 侵占、损坏、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的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三条 | |
26 | 04926 |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未按要求修建公厕的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
27 | 04927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 |
28 | 04928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 |
29 | 04929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条、 第三十九条 | |
30 | 04930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
31 | 04931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
32 | 04932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
33 | 0493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 |
34 | 04934 |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十五条 | |
35 | 0493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 |
36 | 04936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
37 | 04937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 |
38 | 04938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
39 | 04939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40 | 04940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 |
41 | 04941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 |
42 | 04942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
43 | 03858 | 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处罚 | 《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44 | 06824 | 食品摊贩在当地人民政府允许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时间外经营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 |
45 | 05020 |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作业的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46 | 0500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 |
47 | 05008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
48 | 05012 |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一条 | |
49 | 05013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 |
50 | 05019 | 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违规为单位或者个人就违法建筑办理供电、供水、供气等手续的处罚 |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 |
51 | 00850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 |
52 | 05015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53 | 05021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
54 | 05022 | 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
55 | 05023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
56 | 05024 | 经过批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 |
57 | 05025 |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
58 | 05026 |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 |
59 | 05028 | 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或者拆卸、转让历史建筑的构件的处罚 |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 |
60 | 0085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61 | 00889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
62 | 00890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 |
63 | 00891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 |
64 | 0089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八条 | |
65 | 00893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 |
66 | 00894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处罚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
67 | 00895 | 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 |
68 | 03562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省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 |
69 | 05009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
70 | 05014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 | |
71 | 03563 |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 |
72 | 00944 | 无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六条 | |
73 | 00945 | 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或者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七条 | |
74 | 00946 | 违规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八条 | |
75 | 00947 |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二十九条 | |
76 | 00949 | 损坏城市绿地或绿化设施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第三十一条 | |
77 | 04995 |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293、321号)第三十条 | |
78 | 05001 |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105、1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三十条 | |
79 | 05002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十七条 | |
80 | 06171 | 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
81 | 06168 | 对违反有关绿化工程规划、设计及施工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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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04943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83 | 04944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 |
84 | 04945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85 | 04946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293号)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 |
86 | 04947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等行为的处罚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293号)第二十条 、第三十五条 | |
87 | 04948 | 城市桥梁范围内占用桥面,在桥面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试刹车、设摊等行为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293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 |
88 | 04950 |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有关规定的处罚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293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 | |
89 | 04951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 |
90 | 04952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
91 | 04959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
92 | 04960 |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
93 | 04961 |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
94 | 04962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 |
95 | 04963 |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96 | 04964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等行为的处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兰溪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anxishi/20210603/244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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