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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 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兰溪市委办公室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30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开展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

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开展我市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生猪养殖场发展,推动我市畜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两年时间,到2019年底全市生猪存栏量控制在12万头以内、养殖场数缩减至140家以内,所有养殖场达到美丽生态牧场要求。具体如下:

1.20178月底前,对存栏50头以上列入“身份证”管理的生猪养殖场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全部纳入环保在线监控范围;

2. 20178月开始,所有生猪养殖场按照美丽生态牧场或七彩田房要求,全面开展清理整治工作;201712月前,对核定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按标准建成美丽生态牧场;

3.201712月底前,关停拆除禁养区内及未纳入生猪“身份证”管理的生猪养殖场。

4.201912月底,每家生猪养殖场(户)存栏量原则上达到1000头以上。

二、整治方式

(一)劝退关停一批

201712月底前自愿关停拆除的生猪养殖场(户),按照市政府统一标准给予补助。

(二)执法检查关停一批

在日常监管、突击巡查中,生猪养殖场(户)存在违规超养、擅自搭(扩)建、媒体(含兰溪)曝光、未按美丽牧场或“七彩田房”要求整改提升、有偷排行为、漏排等现象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猪养殖场(户)进行处理并提出整改意见,对在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关停拆除。

(三)整合重组关停一批

1)对核定存栏量在1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经乡镇(街道)同意,并符合土地利用及环保要求的,允许其通过自行收购兼并重组方式,缴纳相关指标转让费(指标转让由养殖业主自行协商,指标转让费由提供指标的乡镇<街道>代为保管,专款用于兼并生猪养殖场的拆除补助)。增容后生猪养殖核定存栏量必须在1000头以上,并达到美丽生态牧场要求,同时被兼并的生猪养殖场予以拆除。

2)对核定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在全市限养指标内,允许扩建增容或定向兼并收购,并缴纳指标转让费(指标转让费交至提供指标的乡镇<街道>,专款用于兼并的生猪养殖场拆除补助)。

3)鼓励乡镇(街道)在全市限养指标内,通过引进工商资本的方式,投资建设高标准、生态化规模养殖场,由工商业主缴纳相关指标转让费,兼并生猪养殖场后养殖存栏量必须达到3000头以上适度规模,并按标准建成美丽生态牧场,同时被兼并的生猪养殖场予以拆除(指标转让费交至提供指标的乡镇<街道>,专款用于兼并的生猪养殖场拆除补助)。

4)以上所述兼并重组增容扩大部分的范围或新建的养殖场按照《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48号)文件规定办理。

5)指标转让费参照补偿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生猪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市委办、市府办、农林、环保、公安、国土、建设、行政执法、供电、治水办、“三改一拆”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市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监督,查处。各乡镇(街道)要建立领导联系重点村和重点养猪场制度,实行工作人员分片、分场包干负责。

2.落实日常巡查。乡镇(街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担负起生猪养殖污染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网格化巡查与服务联系机制,每个养猪场至少有一名乡镇(街道)干部联场巡查,作为养殖场巡查、报告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巡查员要确定每月巡查频率不少于2次,村级干部不少于4次,并建立巡查档案,记录巡查痕迹。巡查日志要有巡查人员及养殖场主签名,并及时报乡镇(街道)备案。

3.严格工作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加强与农林、环保等部门的动态沟通和工作协同,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第一时间移交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偷排漏排超排行为。

 

    附件:1. 兰溪市美丽生态牧场创建标准(试行)

  2. 兰溪市生猪养殖场关停拆除奖励政策意见


附件1

 

兰溪市美丽生态牧场创建标准(试行)

 

一、总体目标

按“规范、生态、美丽”的要求,通过改善设施设备,规范制度建设,将畜禽养殖场营造为“场区布局合理、设施制度完善、生产全程清洁、产出安全高效、资源循环利用、整体绿化美化”的美丽生态牧场。

二、基本要求

(一)牧场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或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并通过污染整治达标验收。

(二)所有保留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其它畜禽按猪当量折算。

(三)养殖场业主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诚信、守法经营。

三、具体标准

(一)空间布局

1.生产区域、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布局科学合理且相对隔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2.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美丽乡村建设协调,场区整体感观良好。

3.有功能区示意牌、指示标志牌、管理制度牌,生产区内各功能区块之间划分明显,栏舍排列有序,密度适中。

4.有条件的牧场可以科学设置休闲观光区,配套畜牧特色活动的休闲观光设施,并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二)房屋道路

1.建筑物采用统一风格或主题,色彩、外形等协调美观。

2.建筑物墙面、围墙保持整洁,提倡粉刷美化,有体现与牧场特色相关的文化元素。栏舍屋顶采用瓦片等坚固耐用材料,整洁美观。

3.场区内主要道路硬化,无坑洼积水,生产区净道与污道分开且不交叉。场内排污沟渠硬化、加盖。

(三)设施设备

1.场区内生产设施、电路布局等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使用节水、节料、节电、省工的饮水和喂料设备,以及通风保温等环境控制设备。

3.污水收集设施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沼液池、工业化处理等粪污处理设施相对独立、封闭,且防雨防渗。

4.病死动物实行委托处置模式的,须有配套的病死动物暂存设施或场所;病死动物实行自行处置模式的,须有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5.有条件的牧场可以配备监控系统,对重点生产区块进行实时监控。

(四)环境卫生

1.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垃圾箱,场内道路及路边、绿化带等可视范围内无长期堆放的杂物、废弃包装物等。

2.畜禽粪尿及时清理,不见暴露的粪便、死亡动物等,场区内无明显臭味。

(五)绿化美化

1.牧场实现立体绿化和美化,突出绿化层次,体现牧场特色和当地风情。场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0%

2.场区四周及道路两侧有绿化带,畜禽舍间有不影响通风、采光的植物。办公区域、生活区域按园林化要求绿化,并与场区景观相协调。

(六)生态利用

1.有机肥加工和沼液储存、输送、利用等配套设施运行正常,畜禽排泄物实现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

2.不能就近消纳的,通过服务组织或异地配套消纳地,实现100%资源化利用,或用工业化处理达到排放要求。

3.草食动物牧场能有效利用周边秸秆等农作物资源。

(七)规范管理

1.畜禽生产技术规程健全,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安全生产、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置和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等管理制度健全并按制度执行。

2.达到国家、省标准化示范牧场管理要求,生产、繁育等主要生产指标高于当地相同畜种养殖平均水平。

3.无环境污染、重大动物疫情、不按规定处置死亡动物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兰溪市美丽生态牧场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表(试行)

申请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必备

条件

(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

1.场址位于畜禽养殖非禁养区内,或符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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