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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廉政谈话制度》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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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科室、各执法中队、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一步加强局系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廉政谈话制度》,请遵照执行。

 

 

 

    

中共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员会

     2017年9月18日

 

兰溪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廉政谈话制度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落实党委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党纪党规及市委《关于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廉政谈话制度。通过谈话,全面掌握、关心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提醒党员干部忠诚履职、廉洁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一步加强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廉政谈话类型

包括日常谈话、任前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谈话

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教育谈话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廉政谈话对象

(一)日常谈话对象: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

(二)任前谈话对象

1.新提任或转任的干部;

2.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3.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的工作人员。

(三)提醒谈话对象

1.在各级效能督查、群众信访举报及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相关人员进行提醒教育避免引起不良影响;

2.对重点岗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重大事项涉及人员、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涉及婚丧嫁娶事宜的党员干部等,本着“早提醒、早教育、早防范”的原则进行提醒教育谈话,提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3.其他组织上认为需要引起重视且有必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四)诫勉谈话对象

1.党员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工作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群众满意率低、影响单位团结和政风行风形象的;

2.在案件调查、信访初查、考核督查、及党建或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等各项工作中发现轻微违纪问题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理,组织上认为需要进行警示、告诫,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组织上认为有必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三、廉政谈话方式

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必要时,对日常谈话、任前谈话、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四、廉政谈话内容

(一)日常谈话 

1.局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本级管理干部特别是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落实主体责任和思想、作风及廉洁自律方面等,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谈话并记实。    

2.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负责人在落实主体责任和思想、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谈话并记实。   

3.各科室、单位等主要负责人与所属工作人员在组织纪律、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每半年至少开展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并记实。

(二)任前谈话

主要以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重申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等为主,要求谈话对象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对新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要重点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风险防控,筑牢廉政思想防线,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等方面进行谈话。同时听取被谈话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醒谈话

向被谈话人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反映的问题,听取被谈话人的说明,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和建议。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开展批评教育,引导其提高认识,帮助其查找原因,及时纠正。被谈话人对有关问题应如实答复、主动说明,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确实存在问题的,应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诫勉谈话

谈话时要向被谈话人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被谈话人就

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严肃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帮助其认识错误根源并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同时要求其作出整改承诺,最大限度的消除不良影响。

五、提醒(诫勉)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局机关纪委或分管领导提出谈话

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2.在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并告

知谈话对象具体谈话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也可委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谈话。

    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

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4.谈话一般由局机关纪委或分管领导进行,谈话人不得

少于两人,同时做好谈话记录并需经谈话对象本人签字核实确认。受委托或者指定谈话的,应将谈话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5.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

映或存在的问题,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谈话对象须就谈话人所提出的要求表明态度。需要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对谈话指出的问题制定具体措施,应要求其在谈话后15个工作日提供书面材料。同时,也可要求其在单位民主生活会或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上对个人存在的有关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监督。

六、确保谈话取得实效

1.坚持谈话原则。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分别进行,应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实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经常及时、抓早抓小,注重实效、安全文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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