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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27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三)技术支撑机构

(四)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五)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六)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四、监测预警

(一)监测

(二)预警

五、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报告主体和时限

(二)报告内容

六、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二)事故评估

(三)响应级别

(四)响应措施

(五)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二)总结评估

(三)责任追究

八、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二)信息保障

(三)医疗保障

(四)技术保障

(五)物资与经费保障

(六)社会动员保障

(七)宣传培训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二)应急演练

(三)其他事项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兰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四)工作原则。

按照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地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有关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l.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

4.省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金华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不足100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是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安委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市委、市政府及金华市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市食安办转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食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必要时,市食安办与市应急办共同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三)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市应急指挥部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市食安办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公安等相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计局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

4.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密切配合,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牵头,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网信办等单位,负责事发地现场报道和媒体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五)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开展社会维稳及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及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救灾物资的交通运输等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涉及初级水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农林局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林产品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和涉及保健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粮食局负责涉及粮食生产流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卫计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结合医疗救治和风险监测情况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并出具行政报告,依法组织开展流行病学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协调、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涉及旅游景点、旅游组织单位、旅游接待单位、组团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金华海关兰溪办事处负责组织涉及进出口通关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等工作;

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溪办事处会同海关部门组织开展涉及食品进出口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

(六)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当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和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街道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指挥机构由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

四、监测预警

 (一)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计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预警。

1.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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