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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化工行业深化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兰溪市纺织印染行业深化整治提升...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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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化工行业深化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兰溪市纺织印染行业深化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化工行业深化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加快我市化工产业布局优化、结构升级和污染防治,切实解决化工行业引起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和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201912月底前,所有列入整治提升企业对照《兰溪市化工企业深化整治提升标准》完成整治工作,废水、废气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规范有效。把企业周边群众无投诉、无信访作为本次整治的终极目标,对到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停产整治,期限内仍未整治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重点有机化工和精细化工生产企业。  

三、主要整治内容

(一)优化区域布局

1.严格建设项目管理。严格环境准入,所有新建、在建、在产化工项目,在选址、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相关审批的要求。  

2.全面整治提升。20177月底前建成投产,并已通过安监、环保审批等合法手续的化工企业,列入整治名单,并在201912月底前完成整治,逾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企业,一律限期停产整治,到期限内仍未整治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  

(二)加强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  

1)规范管网、四水分离  

企业生产废水(包括地面、设备冲洗水,拖把等洗涤水)、生活污水、雨水、清下水等必须做到全部分类收集到位,按照分质分流、分类处理的原则,采用明沟、明渠、明管进行收集,有条件或有要求的架空铺设污水管网,并标明废水名称及管路走向,建立健全排水管网图。按照规定规范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包括应急闸(阀)等。  

2)规范设施、达标排放  

企业要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理道流向标识清晰、各设备或水池名称功能标识清晰(有条件的写明主要功能简介),现场张贴或悬挂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设施(处理工艺流程)图(并标注投资、设计规模能力、设计建设施工单位以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禁止使用软管、暗管、超越管等,各主要阀门、开关标明常闭常开,设置专门部门或人员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确保废水处理设施各个环节及装置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一类污染物单独处理设施、中水回用设施、氮磷废水回用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转,回用水管道去向明确,安装计量装置。  

关键环节设备或易损环节设备要一用一备。现场应有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台账资料。  

3)规范排口、监管到位  

企业工业废水排放口按照《浙江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设置,便于日常管理和维护。采样井:深度要低于排放口底部30cm以上,便于沉积排放水;应急闸(阀):建在采样井与外排口交接处。标识牌: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内容),设置在排放口附近醒目处,间歇性排放的须标明排放时间。  

对生产废水中含有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必须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单独排放(设置车间排放口)、单独计量。  

4)规范监控、监测有效  

企业要对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和管理负主体责任,要设置监控站房,配备空调、UPS、供电等设施,取样管路要明管,确保废水流量计、在线监测设备、IC卡总量设备等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禁止擅自拆除、闲置自动监控设施,禁止改动相关参数、数据、程序,或违反技术规范,采取更换、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  

2.大气污染防治

1)加强源头管控    

避免生产和使用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和物质。逐步淘汰产生恶臭、异味的产品、工艺和设备。大量使用有机物料的化工企业应积极推行工艺设备提升,从环保物料替代化、生产车间密闭化、物料输送管道化、处理设施正常化等方面全面控制废气污染的产生。  

2)污染防治设施完善并保持正常运行    

在物料贮运、装卸、投料、输送、混合、反应、出料、分装等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废气有组织收集,做到能收尽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排放。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收集的废气必须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保持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液体喷淋处理的,必须保证液体充足、药剂添加及时、确保喷淋液PH值在的正常范围(酸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应呈碱性,碱性废气设施喷淋液PH一般应呈酸性);焚烧设施确保焚烧温度等参数在正常工况范围;活性炭处理的,按规定及时更换活性炭,更换记录齐全,更换下来的废活性炭应作为危险废物加强管理、规范贮存、并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有废气产生,但在原环评中废气治理设施无具体要求的,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相应要求,自行建设废气治理设施,同时报备、验收。  

3)防止泄漏,监控有效    

化工等有机废气产生的企业必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涉及有毒有害气体使用或排放的企业,按安监部门要求安装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排放口规范    

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废气排放筒应符合环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要求,废气处理设施周边悬挂或张贴设施运行示意图,按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落实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含排放口名称、编号、企业名称等内容)。  

5)在线监测    

安装VOC在线监控的企业,要加强与设备厂商、日常运行维护单位的联系,确保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规范建立运行、维护记录等台帐资料。  

(三)固废污染防治

1.危险废物贮存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包装容器,相关危险废物标识设置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达到危险废物贮存相关标准,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如:落实防雨、防渗、防扬尘、防晒四防措施),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2.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  

按要求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月度报表,申报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确保申报数据与日常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记录台账一致。若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对及时变更申报。  

3.危险废物处置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移。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4.危险废物台账记录  

按国家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  

5.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必须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签订相关转移处置协议或合同;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规范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确保转移联单填写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四)强化环保监管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  

所有化工企业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每季度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状况至少进行1次监测,自行监测报告保存2年以上,备环保部门检查。  

2.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  

所有化工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  

所有化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帐系统(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管理等台帐)。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企业环保人员应持证上岗。  

4.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等,应符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实行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功能。  

四、整治时间安排

化工企业深化整治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整治方案阶段。所有列入整治提升企业对照《兰溪市化工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标准》,结合自身情况认真查找企业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完成自查自纠评并制定企业整治方案。在201810月底前,将整治方案上报深化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项目实施阶段。企业对照各自整治方案在201912月底前实施全面整治并完成整治任务。  

(三)整治项目信息公开阶段。20203月底前,列入整治的化工企业按照附件2信息公开内容,在主要媒体上进行信息公开后报深化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治责任。成立市化工行业深化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发改、经信、公安、环保、安监、卫计、市场监管、质监、供电、开发区和有关乡镇(街道)组成,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兰溪市化工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标准》规定的职责,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从环境安全、人民群众健康、区域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我市化工行业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力度。各企业要明确整治目标任务,严格按照整治标准,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1.环保局:对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认真排查辖区内存在的行业污染问题,负责查处行业污染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对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2.发改局:负责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抑制产能无序扩张和重复建设,提出工作目标及政策建议。  

3.经信局: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督促和组织实施行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负责对企业的工艺装备水平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4.公安局:负责整治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及时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5.安监局:指导、协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加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达到要求进行确认。  

6.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依法关闭的企业及时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配合做好依法查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企业的工作。  

7.供电局:配合做好行业有序供电工作,依法做好无证无照非法经营的企业和未通过整治关停取缔企业的拉闸限电工作。  

8.开发区、有关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有关企业的整治工作。  

(二)实施整治方案,严格考核问责。开发区和各乡镇(街道)要担负起主体责任,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强力推动整治工作开展,对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开发区和各乡镇(街道)根据整治实施方案制定分阶段任务计划,提出各时间节点须完成关、停、并、转、迁的企业名单,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稳步推进整治工作,整治情况统一纳入生态建设考核体系。对组织领导不力,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视情采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等措施。  

(三)严格执法监管,注重整治成效。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立即予以依法查处。对未经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限期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予以关停。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开展污染整治宣传,特别要重视做好水化工企业的思想工作,正确理解开展污染整治与新形势下行业转型升级的关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及时发布市域内化工企业整治进展情况,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积极回应各类问题,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对整治工作的推动作用。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

兰溪市化工行业深化整治提升标准

类别

内容

序号

判   断   依   据

是否

符合

     

     

     

     

     

     

     

     

     

     

     

1

安全间距满足要求      

2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没有环境敏感点      

3

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集中居住区      

4

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      

5

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到位,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证》      

6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7

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或环保税      

8

没有经环保部门查实的严重环境信访和投诉      

9

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了主要清洁生产方案      

     

     

     

     

     

     

     

     

     

     

10

厂区实施了有效的清污分流和分质分治,清下水CODcr浓度不得高于50毫克/升或不高于进水浓度20毫克/      

11

工艺废水管线采取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      

12

废水管道和易污染区域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      

13

影响达标排放和后续生化处理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配套了有效的预处理措施和设施      

14

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单独收集预处理且达到排放限值要求      

15

污水处理规模和工艺合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16

设置标准的废水和清下水排放口,设置检查井      

     

     

     

     

     

     

     

     

     

     

17

挥发性有机化学品原则上要求储存于配备氮封、压力调节系统和相应安全装置的储罐中,并设置平衡管。      

18

固定顶储罐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并设置氮气保护系统。      

19

生产车间内原则上不应存放液体桶装物料(200L及以下),宜采用中间储罐中转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20

对于有毒、腐蚀、易燃、易爆以及易挥发的桶装物料,应设置物料输送小间,并设置局部强制通风设施,并设置专用的桶装泵,物料输送采用平衡管技术,并采用氮气保护。      

21

禁止使用负压的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液体化工物料。      

22

原则上禁止使用高位槽和计量罐,优先选用先进的自动化的计量装置。除工艺上特殊要求除外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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