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房 产 管 理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4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
6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7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房地产估价师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8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
9 | 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10 | 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11 |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12 | 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处罚 |
13 |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14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15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的处罚 |
16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17 | 违反规定拒不退房的处罚 |
18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19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20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21 |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贿赂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房 产 管 理 |
22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2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处罚 |
24 |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者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25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2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27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28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2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等的处罚 |
30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31 | 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处罚 |
32 | 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
33 | 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34 |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
35 |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
36 |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37 |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38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39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40 | 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41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 |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42 |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房 产 管 理 |
4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44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4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46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47 | 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等的处罚 |
48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49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50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51 | 外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
52 | 出借、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凭证的处罚 |
53 |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54 |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55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56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57 | 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者兼职的处罚 |
58 |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59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60 |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
61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