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政府裁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1.投诉的违法行为: 不服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的
2.法定途径:提请政府裁决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2010年)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三、行政复议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1.投诉的违法行为:不服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的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投诉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16号1999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2000年)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审计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第四条 向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一)审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等审计处理行为;
(二)审计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审计处罚行为;
(三)审计机关采取的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拨付有关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有关款项等强制措施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四、复查复核类投诉请求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1.投诉的违法行为: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2.法定途径:申请复查复核。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