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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的 指导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派出机关,市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
为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兰溪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兰政办发〔2018〕109号),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派出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应当建立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套的考核机制,明确各岗位的考核标准、奖惩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密组织和监督落实,定期实施考核和奖惩,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实现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全过程实名追溯。
(一)落实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领导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
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设有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的,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商贸流通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对具体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始终做到把安全生产与其他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真正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二)落实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各层级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
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应当明确各层级以及生产、技术、设备等各职能部门所管辖区域或业务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各层级负责人为本层级或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强考核,切实督促履职到位。
(三)落实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各岗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
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应当细化制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清单,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内容,并签订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督促全员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一线作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要切合实际,力求简明扼要、便于掌握、实用管用。
二、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派出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派出机关),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风险可控,确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
(一)落实安全管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