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
实施意见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卫生运行新机制,根据《省财政厅、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建立与服务项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相匹配的财政补偿方式,发挥财政补偿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功能和工作任务,落实财政保障职能,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
(二)引入市场机制。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对原有财政补偿存量进行调整,并给予适当的增量引导,探索建立专项补助与购买服务相结合的补偿机制,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三)强化绩效挂钩。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机制,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挂钩。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情况的监测,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公平性,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益性方向运行,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主要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规定标准付费购买。
(一)财政专项补助。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由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离休人员经费、离退休活动费、丧葬抚恤金等。对地理偏僻、服务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等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之处的,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政府下达或委托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对口支援等指令性工作,按照政府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对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助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进行购买;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由财政部门和卫计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三)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医保(个人)付费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由政府统筹整合原有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经费、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和村卫生室补助资金作为改革后购买服务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政府付费购买采取标化工作当量法,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根据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计算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财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财政补偿具体办法、绩效评价指标及考核办法。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采取年度预算、按月预付、按年清算的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