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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11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73号),制定《兰溪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园区、各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新增工业用地、需要改扩建存量工业用地、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工业用地,以及其他可推行“标准地”制度的工业用地。

二、开展区域评价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经济开发区及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需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安全风险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考古调查勘探等,为标准地出让指标设置奠定基础。

环保、经信、水务、安监、国土、气象、文化等部门需配合经济开发区及乡镇街道做好相关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估以及考古调查勘探等区域评价工作。

三、“标准地”主要内容和指标

“标准地”包括地块前期准备和相关土地出让指标设置两部分。

(一)出让地块前期准备。各做地主体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的“七通一平一围墙”工作,包括通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以及场地平整、围墙搭建,临时用电、燃气、热力等根据项目用地实际配套。鼓励部分“标准地”地质勘探工作由做地主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

(二)设置“标准地”相关指标。“标准地”出让指标包括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四大类。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会同发改、国土、建设、环保、科技等部门设置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境、建设(规划)、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人防等指标,小微企业园等标准化厂房类项目应增加总平面图。人防指标包括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或建设用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

环境指标包括单位排放增加值、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地块根据区域环评细化相关指标。

能耗指标包括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已完成区域能评的地块根据区域能评细化相关指标。

经济类指标包括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务收入)、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和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

“标准地”具体出让地块设置指标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如需设置产业准入条件,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产业规划。

四、“标准地”操作程序

(一)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快速评审+企业投资项目预审制度。对拟招商引资项目,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集商务、发改、经信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能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评审通过方可进入项目预审程序。企业(工业)投资项目(开发区项目除外)预审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召集发改、经信、建设(规划)、国土、商务、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开展“7+X”的项目预审,意见统一后报市政府同意,发放预审通过书,落实土地指标后进行土地“招牌挂”出让。开发区内项目需规范预审操作程序,严格设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并邀请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项目预审。

(二)设置“标准地”指标。做地主体和预审牵头部门召集各职能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详规、准入行业、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要求,提出“标准地”地块经济、规划、能耗、环境等指标;国土部门根据项目预审通过书设置“标准地”出让指标做好土地出让工作;做地主体配合国土部门做好地价评估和出让资料收集上报。

(三)签订投资协议。“标准地”出让后,国土部门与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做地主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规划、环境、能耗、经济等指标根据土地出让前确定的标准进行约定,并对复核办法、违约责任进行明确。

(四)严格产权管理。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方可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首次登记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在《不动产权证》上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和转让等限制条件。在项目开发建设期内,未经建设(规划)和国土部门批准,土地不得分割。

(五)分阶段验收。“标准地”出让项目的竣工、投产实行分阶段验收管理。建设项目竣工后,预审牵头部门和国土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密度、绿地率、出让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指标进行复核验收,验收合格后,换发不动产权正式证。投产初始运行约定期限届满后,做地主体和职能部门对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务收入)、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能耗、环境、RD等指标进行履约认定,对未能通过履约认定的,按“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五、“标准地”监管

(一)全过程监督管理。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覆盖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检查核查机制,项目正常运行后,转为按“亩产论英雄”综合评价管理。

(二)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供查询或予以奖惩。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联合惩戒。

(三)考核督查。市发改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标准地”考核督查工作。

 

附件:1.“标准地”改革区域评价工作清单

2.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图

3.兰溪市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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