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长破解因上班、务工等不能及时接送学生的难题,解决小学“放学早、接送难”矛盾,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回报社会关切,解决民生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有关做好课后服务的总体要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学放学后校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基〔2018〕113号 ),现就我市推行小学生“四点半学堂”服务(以下简称“四点半学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属地主体,协调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推行“四点半学堂”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教育局和各小学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四点半学堂”服务工作。发改局(物价)、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推进。
(二)自愿申报,统筹安排。各学校应充分发挥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为本校学生提供服务。“四点半学堂”面向特殊群体而非全体学生,服务对象为放学后家长无法及时接送、对学后托管有刚性需求的小学生,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由家长自愿报名、学校审核、学生自主参加,学校在对象审定时要坚持门槛准入、统筹安排,优先保障留守儿童。
(三)坚持公益,公开透明。“四点半学堂”服务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坚持公益性、非普遍性。根据服务性质,采取收取服务性费用的方式筹措经费。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根据有关政策核定标准,相应费用由学生家庭负担。对经济困难家庭,要免收服务性费用,由学校承担。“四点半学堂”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要面向学生和家长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四)立足基本,确保安全。“四点半学堂”是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服务工作,满足对学生进行集中看管照顾等基本需求。学校不得将“四点半学堂”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更不得进行集体补课或举办各种兴趣班。同时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四点半学堂”工作机制。各小学应当建立小学生“四点半学堂”工作机制,服务时间原则上为下午放学后至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下班时间。服务对象范围为放学后家长接送有困难、托管有需求的小学生,服务对象一般应按“家长申请、班级初审、学校核准、统筹协调”的机制确定。服务对象、时间、内容、组织方式、安全保障等要告知学生家长并在学校公示栏、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媒介上公布。
(二)规范“四点半学堂”工作模式。“四点半学堂”服务由学校组织开展,工作人员一般为本校在职教职工,鼓励学校返聘退休教师,招募学生家长、社区志愿者等担任义工,一起参与服务工作。学校根据参加服务学生实际人数组班,人数较少的可以跨班级、跨年级统筹组班,每个班级至少安排一名教职工负责管理服务。“四点半学堂”结束的具体时间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每课时不少于40分钟,最多延长至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下班时间后10-1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