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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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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关于《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时效性: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和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运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四、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订、任务下达、监督检查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收入;

(三)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统筹调配的资金;

(四)上级补助资金;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七、新建公共租赁房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

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九、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应当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下,以40㎡左右的小户型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

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承租家庭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和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

第三章  申请和配租

十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户籍(不在此户籍范围但符合本办法修订前政策规定、原已享受保障的家庭继续保障);

2.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以内,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45㎡以内;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受理申请前12个月)低于上年度兰溪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未就业而无收入(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除外)的,其月收入按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4.申请人(家庭)无机动车辆(含无当年过户的车辆;摩托车除外),营业房(店铺、摊位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家庭资产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及其他有法定扶养、赡养关系的人员。

5.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

(1)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者;

(2)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的。

符合条件的家庭每户只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房,不得重复申请。

已享受其它政府投资的政策性住房保障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后须退出直管公房。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户籍且实际居住;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且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5周年;

3.在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参加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六个月以上;

4.本人年可支配收入(受理申请前12个月)低于上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本人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父母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在本市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所辖社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0㎡(含);

6.申请人无机动车辆(含无当年过户的车辆,摩托车除外)、营业房(店铺、摊位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及外借资产等个人资产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三)外来务工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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