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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关于《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关于《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2019年修订)
为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转升办《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7〕11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对我市《关于完善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体系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修订)》(兰政发〔2017〕64号)进行修订。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规上企业及实际用地面积在3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采矿业、电力、燃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外。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三、计算办法
(一)指标权重设置(100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35%、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70%、单位电耗税收占30%。
(二)基准值设定
亩均税收为2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为10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2万元/吨标准煤,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为评价年度全市参评规下企业的平均值。
(三)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上年度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的企业,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2)上年度工业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8、1.5、1.4、1.3;
(3)上年度科研经费支出3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科研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四、分类排序
(一)分类类别和比例
原则上按照宗地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计算得分进行排序,按行业将企业分成A、B(B1、B2类)、C、D四档。
A类(重点扶持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12万元(含)以上,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20%(含)和规下前3%(含)的企业。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指原则上亩均税收8万元(含)以上,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20-65%(含)和规下3-45%(含)的企业。
B类企业中,评价得分排名规上前60%(含)和规下前20%(含)的企业为B1类企业,其余为B2类企业。其中,土地拥有者企业销售收入占宗地销售收入不足80%或自用面积占厂区总建筑面积不足50%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纯出租企业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以及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承租在内的除外。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指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重点帮扶、重点整治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65-95%(含)和规下45-93%(含)的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指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能耗限额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以及其他依法淘汰关停的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排名规上末5%和规下末7%的企业;
(2)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企业直接列入。
(二)特别调整规则
1.合并
(1)承租企业:
?全部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C档(整体出租给一家企业的除外)。
?部分用于出租的企业:承租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和承租企业列为同一档,评价结果最高为B档,但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须提供租赁协议、承租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未提供的不纳入合并评价。
④没有自有用地的承租企业合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块上进行评价。
(2)关联企业:在同一产权所有人(或共同产权所有人)的同一块土地上,注册有多个实体企业法人单位的,可以合并评价,并列为同一档。
(3)企业集团下属制造业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和全资子公司)要求合并评价的,由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市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确认后,按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合并评价,闲置地块所在子公司不予合并评价。集团公司参股企业仍以纳税主体为单位进行评价。企业下属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制造业)要求合并评价的,由企业总公司提出申请,经评价办确认后,进行合并评价。
2.拆分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独立用电户号及容积率等资料,经评价办审核后,可从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中拆分进行独立评价,未提供的不予拆分。
3.限档
(1)用地15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列入A类企业。
(2)用地40亩(含)以上的规下企业(除地块上亩均税收达到非低效标准或拥有规上企业外)直接评为D类企业。
4.过渡
(1)对评价年度新上规企业设置2年过渡期,期间可作为规下企业进行评价,且原则上不列入D类。
(2)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或企业间转让的,经认定清闲促产项目的企业,在一个评价年度内可不列入评价。
5.提档
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当年获评“兴兰工程”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含培育企业)可提升一档。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6.豁免
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研发(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拥有“千人”、“万人”、“双龙”计划等高端人才的企业,“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省级绿色企业或节水企业,金华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政府质量奖企业,当年被评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原则上不列入D类。
7.暂不评价
(1)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用地受让后3年内可暂不评价。
(2)经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科技人才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园、篮鹏智汇产业园及小微企业园区,适时另行制定评价办法开展评价。
五、数据审核流程及评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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