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居养中心)日常运营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加强村(社区)居养中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和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兰溪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设立的乡镇(街道)级示范型居养中心(委托第三方运营的除外)、村(社区)居养中心。示范型居养中心、村(社区)居养中心是指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创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含老年食堂、老年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医疗康复室、中短期托养等基本服务功能,以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为重点,兼顾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健康辅助等服务,着力改善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第二条 为缓解村(社区)居养中心日常运营保障资金不足,根据文件精神,市财政每年对管理规范、运营正常的居养中心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奖励。 财政补助和奖励资金根据乡镇(街道)对各所属居养中心情况汇总后下拨至各乡镇(街道)的财政账户,再由乡镇(街道)下拨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中居养中心的资金包括财政下拨的建设、运营等各类补助资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配套资金、受益村民按规定缴纳的服务资金以及社会(民间)捐赠资金。居养中心中所有取得的资金收入、发生的支出、资产等相关业务应纳入所属乡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监管,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专门科目统一核算,不再建立和使用居养中心原专用账户(原居养中心开户的专用账户待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四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确保所属居养中心资金的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不得挪用、截留。
第二章 运营及管理
第五条 采取自主管理模式的,村(社区)应在村(居)民委员会中指定专人负责照料中心日常事务管理并负责资金支付、物资采购等审批工作。也可招聘专职工作人员提供运营服务,或委托未经注册登记的村(社区)老年人协会运营服务。
第六条 采取社会承接模式的,村(社区)可通过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将居养中心交由社会力量(企业、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老年人协会等)承接运营,在确保居养中心公益性的基础上,实行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
第七条 各村(社区)应指定专人负责居养中心的资金收付与结算、资产管理、台账记录等具体工作。办理资金结算的居养中心报账员可由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报账员兼任,也可由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从业经验人员担任。各村(社区)监委会应对居养中心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居养中心收入包括财政下拨的建设、运营补助资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配套资金、受益村民按规定缴纳的服务资金以及社会(民间)捐赠资金。
第九条 受益村民按规定缴纳的服务资金以及社会(民间)捐赠资金应由报账员统一收取,收取上述款项时应开具收款收据并及时入账。
第十条 居养中心所取得各项收入,应及时缴存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内,严禁坐支。所有收入不得用于非居养中心的项目支出。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居养中心支出包括建设支出、运营管护支出、日常消耗支出及其他支出。其中建设支出包括工程支出与设备支出;运营管护支出包括工资支出、水电支出等;日常消耗支出主要包括物资采购支出。
第十二条 支出事项发生后,经手人应取得原始合法凭证,无法取得规范票据的应列好清单,明确时间、类别、数量、单价、金额及采购来源,并经供应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入账前经手人应在原始凭证或清单上注明用途并签名,后经居养中心具体负责人签字。其余支出报销程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制度一致。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还应事先经乡镇(街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负责人、乡镇(街道)分管民政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入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