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兰溪市 >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朗读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覆盖全民、保障适度、城乡统筹、权责清晰、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市统一、全域共享。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就医报销和管理无异地,提高参保人医疗服务利用公平性。 

  (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基金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市、县(市)分级征收,分级核算,分级平衡,分级负责。条件成熟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三)分档缴费、分类享受。为保障参保人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缴费机制,参保人可按规定选择相应缴费档次,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不同医疗保险待遇。 

  (四)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下称职工)。 

  (二)本市户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下称灵活就业人员)。 

  (三)在本市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下称学生)。 

  (四)本市户籍除学生以外的城镇及农村非从业人员(下称城乡居民)。 

  (五)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 

  第四条 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基本医疗保险事业提供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服务网点,建设基本医疗保险市级一体化信息系统。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将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医疗保障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医疗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医疗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定点协议管理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落实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卫计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 

  民政、残联、农办、教育等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重点优抚对象和困难人员应保尽保及缴费补助工作。 

  发改(物价)、审计、市场监管、工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分一档、二档、三档三个档次。一档为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为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学生、城乡居民和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或三档。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按以下规定缴费: 

  (一)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合并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缴纳。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纳标准由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缴费基数每年7月调整。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筹集,由参保人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组成。参保人个人缴费以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6%的比例缴纳,财政补贴按省规定标准确定。全市个人缴纳标准由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每年公布,2019年个人年缴纳标准1480元(含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缴纳部分)。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档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筹集,由参保人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贴组成。参保人个人缴费以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1.2%的比例按年缴纳。财政补贴水平由市区、各县(市)根据“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确定。全市个人缴纳标准由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每年公布,2019年个人年缴纳标准500元(含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缴纳部分)。 

  市区、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再增设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下称增设缴费标准),增设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0.9%的比例按年缴纳,2019年个人年缴纳标准380元(含大病保险基本保费个人缴纳部分)。市区、各县(市)对学生个人缴纳标准也可进行适当调整。在本办法实施后3年内逐步实现个人缴纳标准和财政补贴水平全市统一。 

  第十条 在职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含)核定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含)核定。 

  第十一条 二档、三档缴费时间为每年10至12月,具体缴费截止时间以当年征收公告为准,缴费所属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的财政补贴,由市区、县(市)财政承担,市区由市、区财政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分担。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困难学生和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政府全额资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按国家、省及本市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及个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 二档、三档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通过银行代扣代缴或政府对外公共服务网络平台缴费。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核定退休待遇享受地为本市的,其累计一档(二档)缴费年限达到2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25年,可以缴费至25年,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25年。 

  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缴费年限可按1:0.5折算为一档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年限可按1:1计算为二档缴费年限。本办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按一档缴费年限计算。 

  第十七条 参保人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具体补缴规定由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制订。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为: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下级上解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下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不建立个人账户。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按月划入:35周岁(含)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划入3%;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划入3.5%;45周岁以上的划入4%。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划入。 

  逐步推进个人账户按缴费年限划入。有条件的县(市),个人账户可按以下规定按月划入:在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人缴费基数3%划入;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缴费基数3.5%划入;满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4%划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划入。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医疗费用,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用于支付参保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下称近亲属)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近亲属缴纳大病保险费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按规定转移、清算和依法继承。 

  第二十二条 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二两个科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科目包括一档缴费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二科目包括二档缴费、三档缴费和财政补助收入。条件成熟后,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 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按全年除划入个人账户外的上年全市基金收入的2%筹集,筹集基金额度达到全市基金支付能力1个月以上后,不再继续筹集。基金支付能力下降到1个月内时,恢复筹集。 

  第二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算管理。县(市)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由市级统筹基金、县(市)历年结余基金按3:7比例予以弥补,县(市)历年结余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级统筹基金、县(市)财政补助按5:5比例予以弥补。县(市)历年结余基金可支付能力大于12个月或县(市)基本医疗保险三档人均财政补助水平低于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的,市级统筹基金弥补额度不超过当年县(市)上缴金额。全市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通过历年结余基金弥补、调整筹资标准、增加财政补助等办法解决。市级统筹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留存当地,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每年对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金华市 > 兰溪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anxishi/20210603/24321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