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可占用或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六类情形
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是按照国家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
新《土地管理法》明确: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33条);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第34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35条);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第35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37条)。
那么,是不是除了耕种之外永久基本农田就绝对不能占用和调整呢?显然不是,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有六类情形永久基本农田也是可以占用和调整的。
一、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经批准可以占用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新《土地管理法》第35条明确: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对上述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细化为六类情形(链接:自然资源部发文明确六类重大建设项目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三)交通类。
1.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
2.铁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3.公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
特殊政策:对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五)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明确: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不得随意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规划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该规定取消了多划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的弹性规定,因此上述六类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比如省级以下高速公路、一般省级公路、市级以下道路、水利等建设项目,如何落地将面临挑战。
二、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临时占用,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配套设施,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