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下属单位)、国土所: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建立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我们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兰溪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和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保障执法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等。
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记录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
第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涉及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的,应当记录表明身份的过程。
第六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文书制作要求制作执法文书。所有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
第七条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制作询问笔录和实地勘测笔录时,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应制作告知书或在询问笔录中予以记录。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放弃陈述、申辩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陈述、申辩和放弃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应当予以保存。询问笔录和实地勘测笔录等直接涉及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权利、义务的记录,应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确认的,应当记录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