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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水旱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行为,根据机构改革后的“三定”职能,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金华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兰溪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规则》和《金华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规则》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组织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安全检查,实施重要河流、水库和其它重要水工程的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及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第三条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科学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日常与应急工作相结合的水旱灾害防御联动工作机制,洪水预警或应急响应启动后,水务局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的工作均应服从服务于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御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局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负责人,成员所在单位为成员单位。
防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防御办”),设在局河库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局领导兼任防御办主任,局河库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科长任防御办常务副主任,局规划建设与监督科、河道所、水库站、防汛机动抢险队、防汛防旱物资储备站等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担任防御办副主任。组建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设立防御工作组(抢险指导组)和防御保障组,由水务局在汛前发文组建。
第六条 防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水利厅、金华市水利局和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有关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安全检查、预警会商、风险研判、工程调度、技术指导等工作,强化汛期值班值守纪律,严格落实重特大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指挥、协调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防御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全面领导和指挥,决定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重要事项。
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常务副组长负责防御领导小组日常领导工作。参加市防指联合值守期间,其职责由组长指定一名副组长履行。
其他副组长负责各自分管领域和所联系镇乡、街道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应急期间,视工作需要,受组长指派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防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水务局“三定”明确的职能,根据防御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本规则,按权限制定水库、堤防、排涝(闸)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并于汛前报市防指公布。各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安全监管、防御措施落实、物资调配、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全力保障各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九条 防御办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水旱灾害防御安全检查、值班值守、会商研判、预警发布、物资调配、汛期总结等,协调各防御工作组开展工作。承担防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执行防御领导小组各项决策指令,具体负责市域内水工程防汛防旱调度,统筹协调局系统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防御办常务副主任负责处理防御办日常事务。
第十条 防御工作组(抢险指导组)按便于开展水旱灾害防御的原则进行分组。每个小组原则上由1名组长、2~3名组员和1名记录及信息人员组成。
防御工作组(抢险指导组)主要职责是:
1.对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和度汛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巡查员进岗到位情况进行抽查;
2.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提出风险隐患清单和风险管控举措建议等防御技术指导意见;
3.负责督促指导所联系镇乡、街道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和完成问题整改;
4.根据水利工程防御能力及险情发展趋势,拟定水利工程抢险方案并协助抢险;
5.及时报送抢险现场的最新工作动态信息;
6.指导联系镇乡、街道的水旱灾害防御和水利设施损毁情况统计。
第十一条 防御保障组共分为机动抢险组、物资调运组、排涝运行及机电维护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应急资料组、协调联络组等小组。
(1)机动抢险组
组 长:由防汛机动抢险队队长担任
指导员:由局相关党支部书记或业务较强的同志担任
成 员:防汛机动抢险队全体人员、全体抢险队员
主要职责:执行防御领导小组的指令,开展应急抢险、强排水处置等工作。
(2)物资调运组
组 长:由防汛防旱物资储备站站长担任
指导员:由局相关党支部书记或业务较强的同志担任
成 员:物资储备站全体成员,应急期间另行增调机动人员
主要职责:执行防御领导小组的指令,开展抢险物资筹集、调拨、接收登记和发放等工作。
(3)排涝运行及机电维护组
组 长:由防汛机动抢险队副队长担任
指导员:由局相关党支部书记或业务较强的同志担任
成 员:原机电排灌管理站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排涝站、防洪闸门、水库启闭机等机电设备的应急抢修、技术指导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4)后勤保障组
组 长:由局财务核算中心主任担任
成 员:局财务核算中心有关人员和食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局应急用品采购发放和应急加班用餐等保障工作。
(5)信息宣传组
组 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
负责人:由局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成 员:防御工作组的记录及信息人员
主要职责: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各级领导检查指导、各防御工作组检查和现场抢险等信息,收集汇总水利工程损毁情况,统计、核实和上报灾情。
(6)应急资料组
组 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
负责人:由局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成 员:局办公室有关人员和局有关科室、单位档案管理人员
主要职责:及时收集应急抢险工程基础资料,收集汇总全市水利工程防御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归纳整理应急汇报材料。
(7)协调联络组
组 长:由局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 员:办公室有关人员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联络局相关科室、单位全力参加抢险工作,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市防指和市级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络。拟订会议通知,组织落实会议资料,做好会场服务。
第十二条 防御专家组主要职责是:根据水雨情和工情,分析研判水利工程风险点,拟定重大水利工程险情抢险措施;必要时现场指导水利工程抢险。
第三章 水旱灾害防御检查
第十三条 水旱灾害防御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汛前检查(抽查),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中旬前,由局领导带队。不定期检查指汛期抽查,具体依据省、市的部署要求、洪水预警或应急响应期间防御情势而定。
第十四条 水旱灾害防御检查一般采取抽查的形式,由各防御工作组(抢险指导组)分组负责。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防御责任落实、组织管理、物资准备、预案方案、水工程运行状况、河道行洪状况和水雨情监测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各防御工作组(抢险指导组)负责抽查所联系镇乡、街道水旱灾害防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反馈抽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在每次抽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至防御办。
第十六条 防御办根据各防御工作组检查(抽查)情况,制定风险隐患清单,提出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建议意见并报市防指。需要市防指协调解决的,由防御办提出意见。
隐患:由水务局联合市防汛办印发年度水旱灾害防御汛期检查(抽查)情况通报,提出隐患目录、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建议意见,并上报钱塘江防洪减灾数字化平台。各防御工作组负责督促指导所联系镇乡、街道及时完成隐患整改。各镇乡、街道按照各自整改进度,每周上报钱塘江防洪减灾数字化平台,并在4月15日前全面完成隐患整改或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实现平台隐患销号。
风险:由水务局下发水旱灾害防御风险告知书,提出风险目录、风险管控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等建议意见。各镇乡、街道按要求限期完成风险管控或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各防御工作组负责督促落实。
第四章 值班值守
第十七条 汛期值班实行全天24小时驻守值班,值班地点在市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值班室。值班起止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汛后(10月15日后)若遇异常天气引发的较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需安排应急值守的,由防御办临时安排应急值班。
第十八条 防御办负责局系统水旱灾害防御值班管理,主要包括值班人员安排、业务培训、值班信息对接与处理等工作,保证值班规范有序。
第十九条 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水旱灾害防御值班制度。每日由1名局领导带班,另设值班长和值班员。带班领导由局领导担任,值班长由防御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防御工作组(抢险指导组)组长担任,值班员由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从8:30到次日8:30)在岗值班;值班长值班期间,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但在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洪水(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暴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及上级部门要求加强值班期间应24小时在岗。
值班长在应急期间24小时在岗值班和值班员值班后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调休。参与值班人员的加班补贴,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二十一条 预报可能出现强降雨、超警洪水、内涝和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以及启动应急响应时,根据防御工作任务和值守力量匹配情况,由局防御办提出值守力量增派方案,报防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值班人员职责及工作要求:
(1)及时了解全市实时雨情、水情、工情、旱情、险情和各镇乡、街道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情况。督促各镇乡、街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落实预警、调度指令等;
(2)掌握全市水利工程运行及调度情况。针对擅自超汛限运行的水库,及时了解超汛限原因,提醒注意风险防范,督促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尽快将水位降至汛限水位以下;
(3)堤防、水库、山塘出险和发生山区中小流域洪水后,应立即报告,按照要求落实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报送相关处置工作情况;
(4)对重大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密切跟踪了解,及时向防御领导小组和市防指报送相关信息,做好续报工作;
(5)做好与市防指的信息沟通,并及时处理;
(6)认真做好各类值班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重要信息要立即向带班领导报告;
(7)做好电话录音和记录,重要电话要复述、核对通话内容;礼貌接听电话,文明接待来访人员,遇到不明确事情等情况,应及时向值班长反映后再予处理;
(8)认真填写值班日志,逐项注明办理情况,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五章 会商预警
第二十三条 水旱灾害防御会商包括汛前会商和应急会商。汛前会商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下旬;应急会商根据重大气象快报、实时水情旱情工情等信息和上级对防御工作的要求,在发布强降雨、持续梅雨、台风信息等节点时按需进行。
第二十四条 会商会议由防御领导小组通知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有关人员召开,并视情况邀请气象、水文等部门专家参加。会商会议具体安排由防御办负责。防御办负责拟定会商方案,收集整理各镇乡、街道防御准备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等情况,汇总会商意见。
抗旱期间,水资源管理所、城乡供水管理中心、水库站负责提供各地可供水资源和取水户相关信息、山塘水库蓄水、农村饮用水保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局河库管理与水旱灾害防御科负责提供水情、雨情、旱情等预报信息,按照《浙江省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兰溪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报送相关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洪水预警信息(水文站成立后由水文站负责)。防御办对各地落实预警及防范措施进行督促指导,对水利工程工情、险情信息进行汇总核实。专家组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由防御办联合市防汛办并适时邀请纪检监察组及时进行督导整改。
第六章 洪水预警和应急响应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兰溪市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预案》,由防御领导小组组织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水旱灾害应急响应,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一般(Ⅳ级应急响应)、较大(Ⅲ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
(一)水旱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1)根据《兰溪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发布洪水蓝色预警;
(2)一般山塘发生险灾情;
(3)《兰溪市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二)水旱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根据《兰溪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发布洪水黄色预警;
(2)屋顶山塘、高坝山塘等重要山塘发生险灾情;
(3)《兰溪市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三)水旱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根据《兰溪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发布洪水橙色预警;
(2)小(2)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3)《兰溪市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四)水旱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根据《兰溪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发布洪水红色预警;
(2)重要堤防发生险灾情或中型水库发生险灾情或小(1)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3)《兰溪市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水旱灾害应急响应总体工作要求:
(1)防御领导小组相关成员、防御办、防御工作组和防御保障组(抢险指导组)按要求进岗到位,根据规定的职责展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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