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经市政府同意,金华市医疗保障局批准,我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兰溪市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兰医保〔2020〕11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开展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和医疗保障制度尚在逐步建设过程中,公立医疗机构收入中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相对偏低,而药品、耗材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用高且存在不合理使用现象。从我市县级公立医院2019年收入结构看,医疗服务收入占30%,药品收入占37%,耗材收入占11%,检查检验收入占22%;药品耗材、检查检验的收入占七成,而真正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和专家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收入只占三成。这样不仅造成药品、耗材的浪费,而且对老百姓的健康也有不良影响。同时,医生培养周期长、技术难度大、职业风险高,偏低的医疗服务价格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吸引优秀的人才从医。因此,国务院和国家、省有关部门近年来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强化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压缩不必要的药品耗材使用量、控制不必要的检查检验腾出空间,提高偏低的医疗服务价格,改善医疗收入结构,促进公立医院良性运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改革方案。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