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现就《兰溪市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做好我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补贴标准
应用商品有机肥实行价格补贴,其中省补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200元/吨,省补资金达不到200元/吨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安排的农口资金中解决。
三、适用范围
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对象主要为种植规模2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四、供应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