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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兰农业农村〔2020〕62号 | 发布机构: |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
登记号: | GLXD65-2020-0001 | 公开日期: | 2020-07-29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征求意见: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兰溪市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废物资源化利用,培育耕地土壤肥力,减轻养殖业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生态市建设,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品有机肥生产与应用的意见》(兰政办发[2011]24号)文件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兰溪市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兰溪市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
兰溪市农业农村局 兰溪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7日
兰溪市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和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品有机肥是需经肥料登记许可,利用我市畜禽排泄物等农业有机废弃物资源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腐熟除臭后制成的有机肥料等产品,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重金属及水分含量和酸碱度等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525-2012)、《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要求的产品。以后年度上述标准发生变更的,商品有机肥产品相关指标所应达到的标准相应调整。
第三条 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对象主要为种植规模2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第四条 应用商品有机肥实行价格补贴,其中省补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一且最高不超过200元/吨,省补资金达不到200元/吨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安排的农口资金中解决。
第五条 财政补贴商品有机肥实行招投标制。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按照招投标规定和“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产品适宜性、经营实绩、售后服务等因素,择优选定符合要求的供肥企业,签订供货及服务合同,明确违约责任。补贴对象自主选择中标的供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