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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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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6号)要求,为全面掌握我市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2020年至2021年开展第一次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普查,摸清全市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和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我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

普查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评估,历史灾害调查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评估,重点隐患调查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 12月31日。2020年我市为省级试点市,要开展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工作,建立普查工作机制, 编制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宣传和培训, 资金预算申报等工作。2021年为试点成果提升、评估与区划阶段,主要完成全市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兰溪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下设兰溪市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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