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市监建设,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需要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具有法定减轻或不予处罚的除外;
(三)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涉案当事人20人以上,或者受害人数50人以上的;
(四)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或者拟不予行政许可的;
(五)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承办行政执法事项的机构将草拟的行政执法决定建议书、调查终结报告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报法制机构审核。
第四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定性和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准确适当;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