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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兰溪市完善乡镇(街道)、经济
开发区财政激励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完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激励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激励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激发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干事热情,增加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财政收入,确保其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重新确定财政收入超收基数。按照核定的收入范围,以3年为一个周期,以周期内前一年的收入实绩为基数,对所属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税收收入超基数留地部分实行增收奖励,短收赔补。
2.完善增收奖励机制。即增值税收入留地部分增收奖励比例统一为35%,其他税收收入留地部分一类乡镇(街道)(兰江街道、云山街道、上华街道、灵洞乡、游埠镇、永昌街道、诸葛镇、女埠街道)按70%奖励,二类乡镇(街道)(赤溪街道、马涧镇、梅江镇、横溪镇)按85%奖励,三类乡镇(街道)(水亭畲族乡、黄店镇、香溪镇、柏社乡)按100%奖励。开发区参照一类乡镇执行。
二、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科学有序组织国有土地出让,相关部门做好用地规划,增加土地附加值和出让收益。乡镇(街道)出让的商住用地、工业用地扣除规费后全额补助乡镇(街道),其他用地收益实行五五分成,即乡镇(街道)、市级各得50%。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收益分成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全域整治项目中垦造耕地、旱改水等农用地整治项目奖励
土地整治项目所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由市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取消增减挂钩指标50%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使用的规定。
1.青苗补偿及政策处理补助标准。根据集中连片整治实际需要,按规划实施面积8000元/亩予以补助(含地面附属物的补偿及施工期间土地流转费用)。资金由村集体包干统筹使用,立项后支付70%,完成政策处理支付20%,项目验收入库后结清。自然资源部门要合理确定实施范围,原则上立项新增耕地或旱改水部分比例要控制在实施面积的60%以上。
乡镇(街道)、村要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区农户土地的面积丈量、地面附属物的清点工作(分户总面积不大于实测面积),列出分户清册并根据需要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坟墓迁移及安置补助。坟墓迁移单穴0.08万元,双穴0.14万元,多穴0.18万元;安置0.25万元/穴。鼓励按规划建设骨灰堂(塔、墙)安置,民政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合理确定规模。采用骨灰堂安置的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发改、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审批。新建骨灰堂必要的配套道路建设等费用按15万元/公里补助,由乡镇(街道)包干使用。
3.奖励办法。由于全域项目实施周期长,为激励乡镇(街道)积极性,奖励标准及拨付方式如下:
(1)连片整治新增耕地或旱改水500亩(含)以上的项目,新增水田按6万元/亩(其中奖励村集体20%)奖励;新增旱地按1万元/亩奖励。取消原新增水田4.5万元/亩的奖励政策。
(2)连片整治新增面积500亩以下的项目,水田按4.5万元/亩(其中奖励村集体20%)奖励;旱地按0.6万元/亩奖励。取消原新增水田4.5万元/亩的奖励政策。
(3)奖励资金拨付方式。清表工作完成总立项面积达到80%的,按规划新增耕地面积奖励总额的20%拨付。市级验收后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支付60%,种植一季水稻后结清奖励。招投标前完成政策处理及清表工作的村集体,按实际新增耕地面积在原先奖励基础上增加2000元/亩,资金在验收后一次性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