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核心区内需要改造的行政村。
(二)城中村改造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作为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执行人),承担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审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工作。
(四)城中村改造应“先补偿、后搬迁”。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征收补偿
(一)城中村改造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主要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费用的补偿;
3.搬迁、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的宅基地面积超出《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兰委办﹝2016﹞133号)可审批限额部分退出的补偿;
6.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或方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补助和奖励。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非住宅用房是指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附属设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的畜舍、花坛、围墙、墙门、庭院内构筑物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未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征收时按原房屋规划用途认定。
(三)被征收房屋可补偿面积,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宅基地面积按照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
被征收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面积情况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宅基地使用面积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经公告无异议后依法予以确认。
(四)征收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建筑,使用人必须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但按规定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可予以确认房屋产权的除外。
(五)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造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发布之日。
重置价及后续条款所提的建安价由市政府发布。
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饰费用的补偿金额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随机选定需经公证机构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并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六)城中村改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参照当时物价水平合理、适当确定。
(七)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非住宅房屋认定,应以不动产登记的用途或提供经确定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八)因征收造成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个体工商户以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人数为准(无社保缴纳记录的按1人核定),按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偿4个月/人。生产企业按经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它费用)的5%计算补偿。
生产企业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向征收执行人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执行人应当与生产企业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时,已经停产停业6个月以上的,不予停产停业补偿。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新注册的市场经济主体不予停产停业补偿。
(九)被征收人经认定的合法、有效现状房屋宅基地面积大于《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兰委办﹝2016﹞133号)可审批限额面积的,超出部分实行有偿退出。
被征收人有多处合法、有效集体土地住宅,能够提供合法不动产权证的,按照权证所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确定其宅基地面积;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以及不动产权证未记载面积情况的,其合并计算面积总和未超过《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兰委办﹝2016﹞133号)可审批宅基地最高限额面积的,可按照“一户一宅”的规定,合并计算确定其宅基地面积。
宅基地有偿退出补偿金额以所在区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为基准评估确定,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出台前,暂以该区域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基准地价为基准,参照市场价格按基准地价容积率评估确定。
三、征收安置
(一)城中村改造红线范围内拥有合法有效住房、有村户籍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安置。安置以户为单位,户的认定以《兰溪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兰委办﹝2016﹞133号)的相关规定为准。
被征收人在本行政村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应与被征收土地上的住房合并为一户征收。
(二)安置户人口的确定
人口计算以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之日为准。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登记在册并享受村民待遇资格的成员。
2.服兵役前属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在册且享受村民待遇的现役义务兵、士官;政府不安排工作的转业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