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古建筑认养使用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古建筑认养使用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古建筑及工业遗存的保护与管理,夯实开发利用基础,根据《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将位于兰溪市域范围内国有或集体产权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及工业遗存,向社会公开招募认养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大古建筑保护力度,推进古建筑合理适度利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工作,让古建筑保护成果惠及人民群众,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兰溪市情的古建筑保护利用之路。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由文旅、建设、国资、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成兰溪市古建筑认养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古建筑认养使用工作。
(二)认养对象的范围
兰溪市域范围内国有或集体产权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及工业遗存。实施认养使用的建筑不得改变产权归属。
(三)认养人的资格
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拥有合法主体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类机构及其他合法社团机构。
(四)认养使用年限
根据认养人履行认养义务所需修缮保护资金投入,认养人资质,认养建筑的规模、地段、使用功能以及该建筑的历史、艺术价值等,由领导小组综合评定认养使用年限范围。具体使用年限由建筑产权人与认养保护人在认养保护合同中约定,但不得突破领导小组综合评定的认养使用年限范围,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原则上最短不低于5年,一般不超过20年。
(五)认养建筑使用规定
根据保护建筑的安全需要,凡认养使用的建筑不得作为仓储使用,不得用于存在消防等安全隐患的行业,不得用于对建筑本体造成破坏的行业,不得用于对建筑、地面及周围环境产生污染的行业,需符合所在区块总体发展规划需求。鼓励有利于旅游和文化产业开发的行业参与认养,如用于对外开放参观展示的民办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博商店,美术品生产经营,文体及无污染的传统手工技艺加工等。
(六)认养人责任和义务
认养人应做好古建筑及遗存使用期内的日常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等工作;使用古建筑及遗存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认养保护人自负。自觉接受市文旅、建设、消防等部门的管理,对相关部门提出的保护性整改意见要严格贯彻落实。
(七)认养使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