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华办[2007]20号
华舍街道办事处关于贯彻
《绍兴县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问题,根据绍县政办发[2007]43号文件关于《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县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华舍街道实际,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参保对象:本街道区域范围内的非农户籍,截止申请办理日,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在本县范围内非农户籍登记在册连续15年及以上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
1、已享受各类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人员,即包括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知识青年养老保险等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的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贴)待遇的人员,即包括享受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优抚金等待遇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
(一)2007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参保人员以本人缴费时的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最短缴费年限不足3年或实际年龄超过75周岁的,按3年计算缴费。金额一次性缴清。
(二)年度缴费标准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缴费标准公布后,新参保人员应按公布的缴费标准缴纳。
(三)原华舍镇镇办企业转制时在编在册的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补助金的参保对象,保留原退休政策不变,自愿投保者,街道财政补助每人每月40元。
(四)原华舍镇镇办企业转制时在编在册的职工,且已办理工龄买断补助的参保对象,自愿投保者,街道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00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下者,今后不属本补助范围。
(五)经审核后的参保对象,参保金额个人部分统一缴入街道财办:
户 名:绍兴县华舍街道办事处
开户行: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华舍支行
帐 号:1106011601201000009241
三、享受待遇标准和时间
(一)参保人员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从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按月享受,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作适时调整,具体调整的时间和标准,由县政府公布实施。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社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生活保障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当年按银行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以后年度按银行1年期储蓄利率计息。参保人员享受的生活保障待遇先从个人帐户中列支,不足时由财政补助资金列支。
(二)参保人员出现户籍迁移至本县行政区域外、出国出境定居、死亡这三种情况之一的,经县社保局核准,其个人帐户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并终止生活保障关系。
五、手续办理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村(居)、社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审核,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复审并公示后,报县社保局核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发给《绍兴县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手册》。
(二)由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持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申请表、近期免冠1寸照片和《绍兴县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手册》,向县社保局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从核准次月起按月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直至死亡。
(三)参保人员在享受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20日内到县社保局办理有关手续。对冒领生活保障待遇的,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村(居)、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绍县政办发[2007]43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政策精神,动员广大城镇老年居民积极参加。
(三)密切配合。各部门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格审核,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1、参加绍兴县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表
2、《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县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华舍街道办事处
主题词:社保 老年居民 生活保障 实施意见
主送: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抄送:县社保局
华舍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胡松祥 2007年6月6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