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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村级会计代理强化财务核算监督工作的意见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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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委[2007]27

 

关于深化村级会计代理

强化财务核算监督工作的意见

 

村级会计代理、财务核算监督工作是深化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村级财务的透明度,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以 “报帐”、“审核”、“公开”、“监管”、“归档”五个环节为着力点,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村级会计代理、财务核算监督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 “坚持经济中心,推进率先发展”这一总体要求,以规范村级财务的“报帐”、“审核”、“公开”、“监管”、“归档”工作为重点,切实深化村级会计代理、强化财务核算监督工作,维护农村基层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规范。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村级会计代理、财务核算监督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切实做好落实深化工作。

2、坚持公开透明。充分发扬民主,做好农村财务工作的公开透明工作,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避免“暗箱操作”。

3、坚持监管为重。拓宽监督渠道,通过支票收据监管、现金存款监管、抽查盘点监管、核销资产监管、收支监管,确保村级会计代理、财务核算在监管之下公开、规范运行。

三、工作重点

深化村级会计代理、强化财务核算监督工作主要抓好五个环节,工作重点包括:

1、进一步加强报帐工作。村(居)出纳员报帐时必须先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同意,再由村(居)财务负责人审批后,上报街道会计代理站。

2、进一步加强审核工作。街道代理会计须认真审核各村(居)上报的收支凭证,街道农经站负责审计工作,代理会计对审核无误的收支凭证进行归类核算,形成财务公开表。

3、进一步加强公开工作。各村(居)必须将经过街道会计代理站审核、核算后的财务公开表,由财务监督小组签字盖章后,进行上墙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20天。

4、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对村(居)支票收据、现金存款、村级资产以及收支情况的监管,街道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居)财务进行盘点。

5、进一步加强归档工作。代理会计需对各村(居)的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合同契约,按规定分类装订,立卷保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代理站保管期满后应及时移交村(居)档案室统一保管。

四、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村级会计代理、强化财务核算监督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抓手。各村(居)、会计代理站、农经站等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清此项工作的重要性。

2、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村(居)社区、会计代理站、农经站等单位、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代理、财务核算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各责任人要明确工作职责,严格照章办事,将工作做硬做实。

3、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深化村级会计代理、强化财务核算监督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于有否做好落实工作,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必须花心思,下工夫,狠抓落实工作。要善于发现问题,找准工作难点,运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法,努力使村级会计代理、财务核算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华舍街道村级会计代理、财务核算监督流程示意图

  2、华舍街道村级会计代理、财务核算监督制度

 

 

华舍街道党工委

华舍街道办事处

2007330

 

主题词:会计代理  监督  意见                               

主送:各村(居)社区、机关全体干部                            

华舍街道党政办公室       校对:袁沣     2007411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1

 

华舍街道村级会计代理、财务核算监督制度

 

一、报帐制度

(一)村(居)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制度

1、每月财务截报前财务监督小组应对每张凭证集体进行审核,对不真实或有异议的收支凭证,要问清原因。

2、财务监督小组对村级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公开时间的及时性和公开程序的规范性进行监督。

(二)村(居)财务负责人审批制度

1、健全开支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原则上实行村(居)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涉及审批人本人经办的支出票据,由村(居)两委会其他成员签名。

2、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集体资金审批权限管理,严格执行“一支笔”限额审批制度,对开支在3000元以下由村(居)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3000 元的须经村(居)两委会集体审批,超过5万元的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出必须报街道农经站备案。

(三)村(居)出纳员报帐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票据应由出纳员每月在月底前结报给代理会计。

2、村(居)不得隐瞒、截留收入,不得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不得因当月现金余额超限额而将收入发票拖到下月入账。

3、非出纳人员代收各种款项时,应在收款后十天内向出纳结清。

4、预领款项因工作未完成而不能了结的,应在当月入账,不得以据抵现。

二、审核制度

(一)街道代理会计复核制度

街道代理会计严格按规定审核各村(居)上报的原始凭证,对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凭证,说明原因予以退回,补办手续合规后再予结报,并登记好退回补办张数、金额、事由,把退还情况汇总报街道有关领导。

(二)街道农经站审计制度

街道农经站会同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每年常规审计三分之一的村。有下列情况发生时,实施不定期审计。

①村级领导班子换届、离任、调动时;

②村级合作经济组织发生重大问题时;

③村民主理财小组认为必要时;

④当地街道政府认为必要时;

⑤村民反映强烈时。

(三)街道代理会计归类核算制度

    街道代理会计应严格按照村(居)经济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县经管总站的核算口径进行业务处理,对各村(居)进行收支核算。

三、公开制度

(一)财务公开表送达村(居)制度

街道代理会计对符合财务规定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做到帐证、帐账、账表相符。15日前将当月的会计报表、财务公开表反馈到各村(居)领导,并督促各村及时公开。

(二)村(居)财务监督小组签章制度

村(居)财务监督小组对街道会计代理站返回的财务公开表进行审核后,盖好财务监督章,并由财务监督小组长签名(盖章),注明审核年月日。

(三)财务公开表上墙公开制度

各村(居)必须将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后的财务公开表上墙进行公开,上墙公开不得少于20天,对村域范围较大的村(居)应设2-3个点,实行多点公开。

四、监管制度

(一)支票收据监管制度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不得擅自购买、印刷、使用其他收款收据。

2、收款收据由街道经管站(或会计代理服务站)统一购买,各村(居)限量领用。专设领用(注销)登记簿进行登记。

3、收款收据要求连号连本使用,票证填列应规范统一,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正确,印章齐全。不得开抽芯发票,大头小尾,跳号开具,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现金存款监管制度

1、现金管理。

①严格现金使用范围。主要限于工奖津贴、劳保福利、差旅费及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等对个人的支付。

②实行钱、账分管原则。一切现金管理由出纳员负责。

③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超出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当地农村合作银行。

④严格执行现金收支规定。不准坐支现金,不准白条抵现,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私存公款。

⑤因公外出或购物领用现金,做到先审批后领款,回村后7天内向出纳结报,并上交余款,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⑥严格办理现金收付手续,出纳员必须按合法凭证办理现金收付,控制无据支出证明单等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每笔支出金额严格控制在100元以下,杜绝“白条”抵库。               

2、银行存款的管理。

①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户名统一为××村(居)经济合作社。不得出租、出借银行户头,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违规套取现金。

②支票和印鉴要分开保管,支票由出纳员保管,预留印鉴统一为:财务专用章由代理会计保管,财务负责人和经办手印鉴由文书保管。

③每月末要及时与银行核对余额。银行对账单要随同其他账证结报给街道会计代理服务站。

(三)抽查盘点制度

街道农经站对村(居)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每村(居)每年至少盘点3次。

(四)核销资产监管制度

街道会计代理站对村级资产每年至少进行1次盘点,对减少的资产按程序进行核销和报损。

(五)收支监管制度

街道会计代理站对村(居)的收入按合同进行收支记提、核算,按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六)领导查询监管制度

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纪工委书记等领导定期不定期通过领导查询监管系统,对村(居)财务情况进行抽查,实行监管。

五、归档制度

(一)按月归档制度

1、会计代理站会计应将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将各村(居)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契约、产权所有证、财务人员移交清册、现金盘点等财会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每年三月底将上述资料加以系统整理,按规定分类装订,立卷保管。同时做好电脑和光盘的备份和存档。

(二)按时移档制度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代理站保管三年,期满后,应由会计代理站会计移交村(居)档案室统一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2、交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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