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调整完善《绍兴县交通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绍兴县交通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系统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现将调整完善后的《绍兴县交通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绍兴县交通局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绍兴县交通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绍兴县交通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3、绍兴县交通系统特大事故抢险人员联系名单
绍兴县交通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绍兴县交通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领导,县交通局成立重大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何建刚;副组长:毛东敏、李维康、周宗德;成员:王传荣、梁建锋、钱春辉、范新华、刘智勇、张幼庆、李建江、沈益清、顾炳奎、夏志木、杜康琪、叶仲良、夏湖江、楼南平、葛建华、王祥真、茅纪淦、郑胜耀、陈立毅、边桂英。 第二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由局抢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事故抢险工作,组织抢险及预案的实施。 第三条:抢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行业管理范围的不同,下设三个现场抢险指挥组,指挥现场抢险工作:1、道路运输现场抢险指挥组,总指挥:范新华,副总指挥:沈益清,成员:李建江、顾炳奎、夏志木、杜康琪、楼南平、叶仲良、郑胜耀、陈立毅;2、水上运输现场抢险指挥组:总指挥:刘智勇,成员:潘华良、葛建华、任定尧;3、工程建设现场抢险指挥组:总指挥:张幼庆,成员:吴兴涛、王祥真及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上报等级 1、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1人(含)以上被埋、被困、失踪、急性中毒等情况的为重大安全事故。 2、在交通运输过程中,死亡(失踪)1人(含)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为重大交通事故。 3、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虽无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为重大安全事故。 第五条:事故报告程序、时限 1、按照绍县交(2007)183号《绍兴县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如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通讯手段在45分钟之内把事件信息报县局办公室和局主要领导,同时报局运输安全科和分管领导。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同时,报县局运输安全科,并积极组织人员抢救,保护好现场,在接受事故调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 2、发生一次性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的,事故单位或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45分钟内分别报告行业管理部门、县交通局运安科。局运安科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县安监局、市交通局。 3、发生一次性死亡(失踪)3人(含3人)以上或已发生死亡(失踪)但人数不祥的事故,事故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5分钟内立即报告县局办公室和局主要领导及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0分钟内应立即报局主要领导,同时报局运安科和局分管领导。局运安科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安委会、市交通局、交通厅运安处。 4、联托运市场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货差、被盗等造成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县运管所轻纺城分所要在接到报告后2天内书面报局运输安全科,其它单位发生了无人员伤亡的事故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以上的,2天内事故单位直接书面报局运输安全科。 第六条: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七条:各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报告,并将负责人报县局备案。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八条:发生重大事故后,相关事故现场抢险小组必须及时、迅速、有效地进行求援处置,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原则。
第九条: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单位的领导应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应带领抢险小组,立即赶赴出事地点,并同时报局抢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小组统一调度并视情派员参加一同处理。 第十条:事故现场抢险小组的职能划分 1、道路运输现场抢险小组负责县境内道路交通事故及系统内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抢险工作,调集抢险所需的运输车辆等设备,保证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 2、水上运输现场抢险小组负责县境内水上交通事故的抢险工作,调集抢险所需的运输船只等设备,保证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 3、工程建设现场抢险小组负责系统内工程施工时的事故抢险工作,调集运输车辆等设备,保证抢险人员、物资的运输。第四章 应急救援装备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所、港航管理处、公路段应配备必要的救援、打捞、牵引、通迅等装备器材,其它各单位也应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及材料,以适应发生事故时险情救援的需要。第五章 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原因和整改措施 1、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即在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调查组的工作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建议,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 1、在查明原因后,要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整改措施。 2、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县交通局将根据事故的原因、后果、责任及一贯的工作表现和发生事故后的态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局《关于印发绍兴县交通局安全生产督查制度的通知》(绍县交[2001]192号)的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在作出处理前要根据事故等级大小征求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港航、运管等部门的意见。并报备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交通厅。政府牵头调查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由政府决定处理意见,县交通局可按交通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3、司法机关已经立案的交通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再作处理。但对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责任人,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处分)和经济赔偿。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时间,从收到事故处理机关对事故责任的最终鉴定结论起,重大事故不超过15天,特大事故不超过30天。 5、县交通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要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该单位的安全基础台帐资料,在事故处理机关作出事故责任的最终鉴定结论起,15天内作出处理。 6、行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事故处理机关对事故责任的最终鉴定结论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县局,重大事故不超过10天,特大事故不超过20天。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调查组织情况;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事故性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或结果;事故的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的不同意见;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第六章 事故的结案
第十四条:事故的结案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预案从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本预案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绍兴县交通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浙江省交通系统重特大事故处理预案(试行)》、《绍兴县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提高对特大事故的紧急救援能力,减少事故损失,避免事故升级,确保事故得到迅速有效的处置,并结合我县交通实际,特制定《绍兴县交通局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县交通系统范围内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和发生在外地的属绍兴县直交通单位的特大行车事故、绍兴籍船舶在外港区发生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即: (一)生产经营、公路港口养护、建筑施工中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重伤5人或死亡1人重伤8人或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二)水陆交通运输生产中造成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群体急性中毒或食物中毒造成人员死亡或一次造成严重中毒10人及以上的事故; (四)危险化学物品在运输中造成泄漏或仓储、装卸、使用中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五)火灾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死伤10人或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事故; (六)其他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 二、组织机构。按照绍兴县交通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落实。 三、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以上所列的特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县交通局、行业管理部门。县交通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直报市交通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县安监局,同时分别报告县领导、县安委会,县交通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尽快了解详情,在1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分别报告市交通局、县安委会、省交通厅和省运管局、港航局或省公路局。 (二)交通企业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必须先行电话报告县交通局、行业管理部门,县交通局、行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分别报告市交通局、市行业管理部门,并随时报告事故的了解情况和处理结果、结案情况。在月报表中具体说明事故发生的单位、日期、驾驶员姓名、车(船)牌号、起讫地点、肇事地点、事故的主客观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车(船)物损失及事故责任等内容。 (三)发生其他重大火灾事故、发生重伤和死亡的劳动生产事故,县直属交通单位报当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县交通局和县安监局,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重大事故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县交通局、市交通局及县安委会。 四、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一)应急救援 发生特大事故后,事发单位和县交通局、行业管理部门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公安、消防、医疗、武警、驻军等部门救援的要迅速与其联系,发出救援请求。 (二)事故处置 1、特大事故发生的单位领导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得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组织抢险救护,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财产遭失,做好必要的现场保护。 2、县交通局和上级领导亲临出事地点,进行现场指挥,协调有关力量。 3、立即启动绍兴县突发公共事件道路水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帮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分析预防可能发生的相关问题,通报事故信息。 五、事故调处和结案 发生特大事故要专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认定各相关责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县交通局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一)向上级有关部门和调查组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应吸取的教训。 (二)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指示,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三)配合调查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认真调查取证,寻找证人和目击者并做好笔录。 (四)协助做好群众思想的稳定工作,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五)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对死难受伤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 (六)做好上级对事故处理的督查落实工作。 (七)教育干部职工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可行的防范措施,努力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事故结案力求保证质量,按时完成。对有权作出事故结论的要按程序及时结案;对需要有关部门作出定案决定的要协商催办,并提供结案所需的材料。 绍兴县交通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