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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教育局文件
绍县教服[2007]146号
绍兴县教育服务中心供应商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招投标活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绍兴县招投标市场准入暂行办法(试行)》、《绍兴县招投标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教育局所辖学校区域内从事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投标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活动,是指绍兴县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组织的学校基建维修、物品采购交易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过程中有行贿、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约定、合同等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服务中心将逐步建立健全投标单位和个人信用评价档案制度。同时与绍兴县招投标中心、县教育局监察审计室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交流信息,互相通报发现和查处招投标等相关活动中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情况。
第六条 本信用评价数据,基本分为80分,根据上述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服务中心对相关投标供应商进行扣分,累计得分在60分及以下,可以在三至十二个月范围内停止其参加本县教育系统的招投标活动;累计得分在50分及以下,二年内内停止其参加本县教育系统的招投标活动;累计得分在40分及以下,三年内停止其参加本县教育系统的招投标活动。
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为三年,从做出记录公示决定之日起算起。采用评标法确定中标单位的,应在资格预审或评标阶段扣除一定的信誉分。以公示日为准,一年内扣信誉分20%--30%,一至二年内扣信誉分10%--20%,二至三年内扣信誉分5%--10%,
第七条 投标不良行为及扣分办法:
(一)在投标过程中,有行贿、受贿行为的扣20分;
(二)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伪造印章,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材料的或者相关人员冒名顶替的扣20分;
(三)不遵守开标会场纪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招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四)在投标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抬标、恶意竞标等违法行为被查实的的扣20分;
(五)在招投标过程中,有泄露应保密的资料、信息等行为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保密资料等行为的扣10分;
(六) 取得投标资格后,未作任何说明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放弃投标的行为扣10分:
(七)中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擅自变更、终止合同的,无能力履行合同的扣5—20分;
(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不按时签订合同的扣10分;
(九)违反承包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不守诚信,侵害对方权益的扣10分;
(十)中标后,供应商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少充多的,更换品牌或者不履行有关服务的扣20分;
(十一)对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扣5—20分;
(十二)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被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扣20—40分;
(十三)拒绝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扣20—40分;
(十四)不履行廉政责任书承诺的扣10分;
(十五)在服务中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差错、失误及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40分;
(十六)采购方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货效率、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满意率为90%及以上的加2分,满意率为70%至90%的不得分,满意率为60%至70%的扣5分,满意率为60%以下的扣10至20分。
(十七)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投诉的扣20—40分;
(十八)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扣30分;
(十九)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实际情况扣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投标单位和个人的处理结果在“绍兴县教育网”等媒体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报绍兴县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十条 投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行政处罚的,分别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绍兴县教育局
主题词:供应商 信用 评价 办法
报: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孙云耀、马芳妹同志 送:县招投标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