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二○○六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单位、各税务分局(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贯彻“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指导思想,更好地组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高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属国税部门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论其2006年度盈利或亏损,或者是否享受减免税,均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
1.宣传发动是年度的汇算清缴基础工作,各税务分局(所)要通过媒体、专题培训和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使广大纳税人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法定义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实、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2.各税务分局(所)、稽查局、税源管理二科、计划征收科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清缴相关政策文件的学习、培训工作,务求弄懂弄通,同时应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做好申报表的填报及相关新的政策的辅导、解答等各项纳税服务工作。
(二)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填写申报表并及时办理申报手续。
1.纳税人在完成企业所得税第四季度季报后,即可开始200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纳税人应按现行税法和有关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额,如实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式二份),通过电子申报途径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申报并将纸质申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在4月30日前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因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可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并在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3.纳税人因各种原因不列少列、未提少提的有关项目,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做好纳税申报调整,未调整的,除不得在当年扣除外,也不得转移到以后年度补提补扣。各项需要报批的财产损失应在1月15日前提出申请,符合报批类减免税条件的,最迟在2月底前应提出申请,逾期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书面批复,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
(三)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申报表并办理补(退)税。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资料,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应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应填列项目是否完整、数据有无明显的逻辑关系和勾稽关系错误等,并将纳税人纸质申报表数据与电子申报数据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应由税务机关填写栏目填写并盖章,其中一份退还纳税人。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4月30日前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2.经税务机关审核或纳税人自行发现申报有误的,纳税人可在4月30日前重新办理申报和清缴税款手续。
三、报送资料要求
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三)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四)同意享受税收优惠的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五)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
(六)技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及审核表;
(七)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请审批表;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为加强对200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县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有关科室、各分局(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由政策法规科牵头指导整个汇算清缴工作,处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各管理单位也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或上报县局,同时注重部门协作,以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规范执法、强化征管、优化服务。
1.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一些不需从国税部门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要谨防其通过注销税务登记不注销营业执照的手段逃避纳税申报与参加汇算清缴的义务。各税务分局(所)、税源管理二科应在2月15前排出参加汇算清缴纳税人名单,确保汇算清缴面达到100%。
2.各单位应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汇算清缴工作经得起ISO内审、执法检查和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严格依法行政,以求实效。
3.今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推行第一年,内容变动较大,各单位要重视对干部的培训学习,特别对新申报表的填写,要领会理解。同时,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提高申报的质量。严格审核环节,决不使审核工作流于形式。
五、其它有关事项
(一)关于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事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工作,原则上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个别纳税人自行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确有困难的,可依法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和中介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务代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各自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2.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税务代理资格,出具代理报告的代理人必须是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代理人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其代理报告。其它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公司、会计记账公司等中介机构不得超范围经营税务代理业务,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
1.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制度。
汇总纳税企业在我县的成员企业要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按季、按年向县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由县局政策法规科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在3日内进行审核、签字盖章。
2.信息反馈制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不能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三)外地企业在我县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统一申报纳税证明单》,凡未出具证明单的,一律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各税务分局(所)、二科应做好催收工作,证明单归入户管档案。我县企业在县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已统一申报纳税证明单,由计划征收科核实后出具(证明单格式见附件)。
(四)关于弥补亏损: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以用后五年的利润逐年延续弥补。凡企业当年发生盈利,必须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审核环节严格把关,凡存在可弥补亏损而不予弥补的,一律作为申报错误予以退回。可弥补亏损额以CTAIS登记台账为准。
(五)企业可税前列支的通讯费,仍按主要负责人500元/月,其他人员300元/月标准掌握,企业应在2月底前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工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六)2002年以后新办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按3.3%预征率由地税部门预征所得税的运输企业,应与自行开票的部分分别核算,由地税部门代征部分回企业所在地后不再进行清算。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汇算清缴政策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八)各主管税务机关2007年度仍应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报表报送工作。具体有:
1.1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情况调查表及分析报告(季报,名单另行通知)。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从2007年1月份起应要求各银行上报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并附送新的证明单。
六、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必须依法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
所附送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总结上报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在
(一)开展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税收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八、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评估、专项检查
(一)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由税源管理一科牵头,各税务分局(所)、税源管理二科要开展一次企业所得税专项评估工作(具体名单由县局下达)。各单位还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开展分行业、分企业类别等的评估工作,以全面检验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对经评估产生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稽查局要对参加汇算清缴工作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针对税源大户、享受减免税户、连续两年亏损户、财务较混乱户等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基础上进行调整;凡被税务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除补缴应纳税款外,均应依率加收滞纳金,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辅导资料
2.分支机构已统一申报纳税证明单
3.企业通讯费发放申请审核表
4.以前年度亏损额调整表
5.重点税源企业情况调查表及分析报告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