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开发区,轻纺城建管委,县机关各部门,各团体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档案工作,正确界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档案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并以2006年第8号令在全国颁布施行。现将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国家档案局重新制定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1987年颁布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作出了较大的调整,我县各机关单位文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从2007年开始按新《规定》执行。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不再采用永久、长期、短期的方法划分保管期限。
二、列入向县档案局(馆)移交档案的各镇(街道)和县机关单位,2007年起形成的保管期限为30年的档案是否移交,待上级档案行政部门明确后再发文作出具体的规定。2007年以前的档案移交,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机关档案机构都要依照《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和工作实际,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或编制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各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应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体现以“我为主”的思想,涵盖本机关主要职能工作的所有范围,特别是要将各类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业务档案纳入归档范围,避免重要文件材料的散失。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制定要突出本机关的职能特色,适应保管期限划分方法的新变化,准确划分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各机关单位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它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镇(街道)和县机关单位要将修订后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在2007年底前报县档案局审查
附: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绍兴县档案局
20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