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村、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国防建设,确保全镇征兵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给我镇的征兵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安昌镇2006年度征兵工作若干政策意见。 一、 应征公民及现役军人家庭可享受的有关待遇 1、合理落实适龄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的报酬。凡参加身体目测和体格检查的适龄青年,各村(居)都应承担上述人员的误工补贴,对在省外回归参加目测体检的应征公民,各有关村(居)原则上应给予报销回程参加目测体检的单程普客车票一次。 2、义务兵优抚费全年确定每人6000元,在年终由镇财政办负责兑现,优抚费的享受对象不包括士官和现役干部。 3、现役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凭部队立功受奖通知书或喜报分别给予奖励。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奖励5000元;二等功奖励2000元;三等功奖励500元;被评上优秀士兵的奖励200元。奖金一律由镇政府颁发。 4、应征青年入伍后,由镇政府统一给予办理一次性400元义务兵养老保险和60元的家庭财产保险,退伍后,由镇政府按货币化安置政策,发给一次性每人8000元就业安置费,对超期服役士官退伍的,每超期服役一年再增1000元,以此类推。 5、入伍青年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镇村两级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予以照顾,尽可能帮助入伍青年家庭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6、充分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各村(居)在“八一”、春节期间,在镇政府开展慰问的基础上,也应适当对烈军属、重点优抚对象做好走访慰问工作,军属家庭在工作中如有突出贡献者,镇政府将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逃避服兵役者的处罚规定 适龄青年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兵役登记,身体目测或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目测初检、体格检查及应征入伍的,镇政府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根据不同情节,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1、适龄公民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兵役登记或拒绝、逃避兵役登记者,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补登。 2、应征公民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身体目测初检或有意逃避目测初检者,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其目测初检。 3、预征对象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县站体格检查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有意造成淘汰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强制体检。 4、应征青年家长应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子女参加身体目测、体格检查,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对有意作梗,故意刁难,一意孤行利用各种借口回避、拒绝、逃避征集,给全镇征兵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的,经教育不改,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 5、冒名顶替应征青年参加目测体检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6、被批准入伍的应征青年拒绝应征入伍的,按本镇3—5年的优抚费标准处以一次性经济罚款。 7、对拒绝、逃避入伍者,除上述处罚外,还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1)、应征公民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开除其党团籍; (2)农村青年其家庭十年内不批建房用地,并且不予办理经商、办厂、外出等方面工作的有关手续; (3)城镇待业青年三年内不予招工、招干、报考中等院校; (4)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其他任何单位未经同意不得录用,属聘用人员应解除聘用合同; (5)在个体商业、运输等行业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6)应征入伍青年家长阻挠子女依法服兵役或阻挠、殴打、侮辱征兵工作人员,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严肃处理,并按第4条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8、国家工作人员、村厂党员干部在征兵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工作不力,玩忽职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对受到本规定处罚的应征公民,必须无条件交纳罚款。对拒不执行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规定之精神,镇政府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强制执行。 以上意见,望各村(居)、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昌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征兵 工作 政策 意见 报:县征兵办 安昌镇党委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