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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柯桥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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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有关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坚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扶持资金项目。

    第四条 县财政局和县经贸局共同对扶持资金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1、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发展。主要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及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

    2、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与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是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适当的风险补偿和奖励;支持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等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3、支持开展标准厂房、内资招商和建立创业中心。主要是吸引中小企业和市场经营户落户标准厂房;扶持利用标准厂房建立创业中心。对标准厂房推介、内资招商活动和进入创业中心开展创业活动的适当给予补助和奖励。

    4、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县级以上集体组织的国内展会活动的摊位费进行补助。

    5、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扶持方式与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采取补助、奖励2种扶持方式。对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发展,根据项目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的补助;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与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担保余额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和奖励;对开展标准厂房、内资招商、建立创业中心和开拓市场工作,根据工作实绩考核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八条 项目投入补助期限为1年,年补助额为实际投入额的2%以内。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凡申报扶持资金使用项目应当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及内部管理制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与发展项目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成长型中小企业;(2)产业、产品和技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3)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销售利润率大于6%,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在A级以上;(4)上年度未享受过县财政贴息的项目。

    2、申报融资担保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经县经贸局备案登记并服务于县内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2)有合格的从业人员;(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内部规章制度;(4)无违法违纪不良纪录。

    3、申报标准厂房、内资招商和建立创业中心补助、奖励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经县经贸局确认的招商组织、开展的招商活动;(2)引进企业必须是国内知名企业;(3)必须是经县经贸局认定的高新技术公司、创业者和先进创业中心;(4)无违法违纪不良纪录。

    4、申报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补助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参加县级以上集体组织的国内展会活动;(2)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认定;(3)必须取得良好参展效果。

    5、县经贸局、财政局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各镇(街道)、开发区对申报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审核后,上报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

    2、申报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1)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包括的主要内容:立项的意义、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前期投入和自筹资金情况、技术经济指标、预计取得的主要成绩、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5)项目实际投入清单及发票复印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县经贸局、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扶持项目。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由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及检查

    第十一条 县经贸局、县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并将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全额收回收缴财政,该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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