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金和退伍安置费的
通 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
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2004)90号文件精神,鼓励现役军人安心部队服役,履行兵役义务,为部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作贡献。服役期满退伍后,继续发扬部队光荣传统,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经研究决定,对义务兵优待金和退伍安置费进行调整。
一、义务兵优待金
(一)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每年6000元。
(二)西藏兵优待金仍按标准的3倍发放,新疆兵优待金按标准的2倍发放。
二、退役士兵安置费
(一)非农户籍退役士兵由县民政局发放退伍安置金。
(二)农业户籍退役士兵由镇政府发放,二年义务期安置补助费每人6000元,超期服役每年增发1000元。
三、以上政策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义务兵优待金和退伍安置费政策按照此文件执行。
兰亭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