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绍兴县县乡公路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县乡公路项目(含大中修、通村公路、砂改油、候车亭建设、道路安全设施等等,下同)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维护和完善县乡公路交通网络,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乡公路专项建设资金是指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内专项切块的由县交通局管理,各镇、街道和县公路管理段作为业主实施的专门用于县乡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 第三条 县乡公路[以镇(街)为业主]的专项建设资金来源以“业主自筹为主,省、县财政补助为辅”。县财政根据县财力情况每年在预算内按排一定的专项建设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县乡公路专项建设资金的补助政策:针对我县实际,根据地域、当地经济水平和交通条件等,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具体是: 1、县乡公路建设项目(含通村公路)按山区、一般乡镇区别不同标准,在补助标准上对山区应体现倾斜政策,并按工程建安费(中标价)作为基数,同时考虑设计、监理二项费用确定补助比例。 2、大中修项目,根据公路破损情况、各镇(街)项目间平衡原则和建设资金可能而确定,同时也按中标价作为基数,并考虑设计、监理二项费用确定补助比例。 3、当年有候车亭建设计划的,按切块资金确定山区、一般镇(街)不同的奖额标准,并按当年实际完成数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实行奖励。 4、当年如发生有其他新增内容的,按三部门下达的补助标准执行。 第五条 县乡公路的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先由各镇(街)在上年年底提出下年度建设计划,然后由县交通局按照当年财政切块资金,根据全县交通规划布局,结合各镇(街)实际,经审查、平衡后,提出计划方案,征求县财政局、发改局意见后,由县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发文下达正式计划。计划下达后视作立项,凭此计划各业主单位开展设计、初设立项批复、施工、监理招投标等工作。 第六条 县乡公路专项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县财政在拨付专项建设资金时应按拨付款四原则进行即“按年度预算、按年度计划、按工程进度、按建设程序”进行预拨,由财政局核拨给县交通局,待年底前按建安工程(中标价)等标准进行核拨结算。县交通局应按工程管理要求加强管理、落实专人,支付建设补助资金时,应对各业主进行工程情况的核实、上报及资金的监督支付,并督促业主单位配套资金的及时到位。同时,督促做好以下工程管理工作: 1、项目立项后:(1)要求业主提供设计单位落实情况的相关资料(含合同),并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工程概算书、初设审查意见。 (2)要求业主提供县发改局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3)要求业主提供监理和施工单位的招投标资料以及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建安费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提供质量监督的书面资料等。 2、项目进场施工后,各业主单位在每季度的季未应向县交通局上报完成投资情况与下季度计划,直到工程完工。 3、工程完工后,由业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县交通局提交要求验收报告,由县交通局组织财政、发改等职能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4、交通局拨付给各业主的县乡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应根据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监理意见等,在符合工程付款要求时才能进行拨款,原则上在未完工验收和决算前应保留补助款的30%,同时要求业主及时做好工程的决算审计工作,具体补助支付情况由县交通局负责落实,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各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县交通局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施工操作,当年项目必须当年开工建设,当年未开工和未按建设程序操作的,不能享受交通补助资金。 第八条 工程中标后未开工或开工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建设任务,取消该项目补助资金或剩余的补助资金;完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要求的,应取消剩余补助资金。 第九条 因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及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年初下达计划个别项目不能实施,可由县交通局、财政局、发改局联合发文对项目计划作出调整。 第十条 对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套取建设补助资金的,未专款专用、出现挪用等现象的,应停止拨款,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