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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5]91号文的通知》(绍县政办发〔2006〕88号)和《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浙财绩效字〔20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要求为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我县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使用的绩效性,为我县“坚持经济中心、推进率先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评价范围与类型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我县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非税收入和其他政府性资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按评价的阶段不同可分为项目实施中的过程评价和项目完成后的结果评价。项目实施过程评价,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执行情况或者跨年度项目支出绩效的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评价是指项目完成后总体绩效的评价。 三、组织方式与实施范围 我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以财政支出的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项目评价”)为重点,项目评价的组织方式主要有:项目实施单位自评、主管部门组织评价和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等。 (一)项目实施单位自评 1.自评范围:凡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县级财政支出(含该专项的所有承担单位)都应按规定和要求进行项目完成后的结果绩效自评,其中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应进行过程评价。 2.组织自评:对于自评实施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明确该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绩效评价组,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及时提交自评报告,分别报送给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时间要求:对于实施范围内的跨年度项目,在每个预算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阶段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一年一评的中期评价,自评结束后30天内将自评报告按要求上报;该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要对绩效总目标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自评结束后30天内将自评报告按要求上报。对于实施范围内的非跨年度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支出的绩效和预定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自评,自评结束后30天内将自评报告按要求上报。 4.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自评报告以文字表述为主,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包括已经整改的情况)(详见附件1)。如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5、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 (二)主管部门组织评价 1.主管部门每年应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组织绩效评价,重点对与政府部门配套政策相关的专项资金(基金)组织评价,并编制年度项目评价计划表(详见附2),于每年12月底前报财政部门。 2.主管部门应按照年度项目评价计划,组织实施好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报送自评报告,并将项目实施单位自评情况和主管部门评价情况统一汇总、分析、总结后,于次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门(详见附3)。 3.主管部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基本概况、绩效情况、评价人员和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项目业务指标评价、项目财务指标评价、问题与建议等)(参见附4)。主管部门在评价结束后20天内应将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可对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三)财政部门组织评价 1.根据评价工作重点和预算管理要求,财政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会同有关部门,按计划在每个预算年度遴选部分具有代表性和有一定影响力的重点项目组织评价,提出项目评价计划。 2.组织评价组对财政专项资金(基金)每3年进行一次评价,单项性的专项资金在自评范围内抽10%左右进行重点评价;对县政府、省财政厅等上级部门布置的评价项目,财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评价(财政部门组织评价的报告详见附4)。 3.县财政局负责对全县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项目评价工作的全面开展。县财政局于每年12月底前确定次年度评价计划,按要求报送给县政府、省财政厅,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项目评价情况进行汇总,撰写综合报告,并附项目评价开展情况表报县政府、省财政厅。 4.县财政局可对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 四、评价程序 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必须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实施评价、出具报告和总结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组织、进行评价前期调查、确定评价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下达评价通知。评价通知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直接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通知内容包括评价对象、评价内容、组织方式、评价指标及标准、评价时间和有关要求等。 2.实施评价阶段 实施评价阶段主要包括资料审核、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综合评价。其中现场评价是指评价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这是实施评价的最关键和最重要的环节,评价组要充分保证现场评价时间,做好工作底稿(详见附件5),确保评价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非现场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综合评价是指评价人员根据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按评价指标设定的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分,最终形成评价结论。 3.出具报告阶段 评价小组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相应类型的绩效评价报告,经评价领导小组审定后,出具评价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下达评价意见书(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意见书详见附件6),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落实。绩效评价报告要求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4.总结归档阶段 评价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做好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同时及时将评价报告、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资料归档备查(绩效评价操作步骤及流程示意图见附件7)。 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自评的工作程序在可参照上述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进行简化操作,主要通过确定自评项目、成立相应的绩效评价组、确定评价机构等步骤来实施组织绩效自评,根据评价结论,按照规范文本撰写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评价机构 (一)评价机构包括: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由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组;由项目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内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价组等。 (二)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原则上应在列入全省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的我县中介机构中选择,专家的聘请可在绩效评价专家库中选取。 六、经费保障 按照“谁委托、谁付款”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七、指标设置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进行自评时,侧重于对项目执行情况特别是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在自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中应包含对基本指标内容的分析与评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评价时,绩效评价组要对评价项目进行深入的调查,在此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且能衡量项目绩效的具体指标,设置时可参考“绍兴县项目评价具体指标一览表”(详见附8),同时对各个具体指标科学合理地设置评价分值(权重),做到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三)对于评价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明确项目的预期绩效目标及能体现绩效目标的具体绩效指标,绩效指标应尽量细化和量化。(财政支出项目预期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9) 八、工作纪律 (一)被评价单位要积极配合评价机构的工作,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评价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业务文件等负保密责任,对出具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二)参与评价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实施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结果应用 (一)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编报和调整年度部门预算的依据,并根据项目评价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意见;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二)项目实施单位逾期不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三)对于跨年度项目,财政部门依据项目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安排或拨付意见;在项目实施单位报送自评报告之前,财政部门可暂不拨付资金。 (四)财政部门应将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核定部门预算的依据。对于绩效优良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安排预算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无正当理由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或对绩效评价意见未实施整改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安排预算时应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 (五)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落实,并对有关需要完善的财政政策及资金管理问题及时提出相关建议,以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为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七)绩效评价中若发现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